召集各縣議會恢復地方自治案已交内政部核辦致參議院咨
2025年10月20日
召集各縣議會恢復地方自治案已交内政部核辦致參議院咨
民國七年十二月二十日(1918年12月20日)
軍政府咨第一八四號。
代行國務院職權攝行大總統職務中華民國軍政府,爲咨復事。
案准貴院咨開,爲咨達事。准本院議員何畏提出宜速頒明令召集各縣議會恢復地方自治一案。以近世立憲國先例,憲政之發達,必以地方自治爲基礎,查前清末年各縣設立自治公所,地方自治已成雛形。辛亥鼎革,民國元年中央政府准據法律,明令召集國會、省議會及各縣議會開會議事,地方秩序有條不紊,皆地方自治之明效也。民國二年,袁世凱違法解散國會及省議會,并連帶解散各縣議會,至護國軍興,袁逆暴斃,約法復活而國會及省議會均有明令召集開會議事,惟各縣地方議會爲地方自治初級議事機關,未見有明令召集,已屬不合,雖經兩院迭次咨催政府明令召集,而段閣當權,藉故推辭,遷延至北京政變。護法軍興,軍政府爲國會委托,有代行國務院及大總統職權,即負有召集各縣議會,恢復地方自治之責任。相應咨請軍政府於護法各省行政範圍以内,宜速頒明令,召集各縣議會開會議事,恢復地方自治。是否有當,應請公决。等語。
本院於十二月九日會議,經衆討論,改爲建議案,當付表决,多數可决。查議院法第三十八條建議案可决後,即日咨達政府,兹依該條之規定,相應抄録原案,咨請代行國務院職權攝行大總統職務軍政府查照施行可也。等因。并附建議案一件過府,業經據案咨交内政部核議陳復,再行核辦,相應備文咨復查照。
此咨參議院。
政務會議(各總裁署名)。
中华民国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軍政府咨復參議院速頒明令召集各縣議會恢復地方自治一案已交内政部核議陳復再行核辦文》,《軍政府公報·公文》修字第38號,1919年1月11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601—6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