絶對非主張内争之通告

絶對非主張内争之通告[5]

民國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18年11月23日)

予絶對非主張内争者,曩在上海屢倡調和之説。第北方固執武力主義,遂不得已而來廣東,當時所發表之宣言書與予之心事,始終不變。目下和平之議彌蔓各方,北方亦有悔悟之意。今日南北以對等之資格各派代表,組織和平會議,洵爲予所贊成。惟須依民意與公理之所向而解决各問題,始可期永久之和平,否則,徒然糊塗彌縫一時,則决裂之禍轉瞬又告。徵諸民國七年之現象,即可瞭然。

歐洲戰争已終,自由主義戰勝武力主義,是其朕兆。將來一人一派,爲自己野心欲逞特殊勢力,殊屬萬難。觀於德帝之雄才,尚招大德意志主義之失敗,此爲蔑視民意公理之絶好教訓也。在我國,尤其應基於民意而服從公理,若欲以武力主義謀一人一派之私利,則國民當奮起而倒之,如袁世凱、段祺瑞輩之破壞和平,致令流血之慘禍層出迭見者,實因未誅絶其禍根而仍爲武力主義之存在故也。故欲永久之和平,則務須杜絶此禍根。

現在之戰争,即民意公理與强權武斷之戰争。南方倡言護法,北方欲保威信,誰是誰非,准此可推想而知。南方固希望和平,但北方須避武斷捨私利,服從民意公理,則和平絶非難事。

予之所謂武斷豫防方法如左:

一、在尊重法理及法治國之名稱,而厲行自治。蓋我國既改爲共和國家,自當離人事而入法治,顧欲謀自治之發展,則必須保持法律之尊嚴,故凡有欲用武力以破壞法律者,則惟有出護法之手段以圖救濟。兹擬協定和平,則必須以法律問題爲基礎,如國會、總統均須依法律解决,以令將來一般野心家不敢圖謀不義,而立法治之實。

二、從來令國事之極紛糾者,中央與地方之制度亦不愧爲原因之一也,蓋爲權限不明而肇紛争之事,亦數見不鮮。如無中央地方之别,掌握實權者即足以亂國而絶自治之迹。反之,中央對於地方,不但不能收指臂之助,且呈藩鎮割據之現象。然欲定地方制度,則惟先劃軍區,設軍政,以防軍民之衝突。然復確立中央地方之職權,注重分權,與國民以涵養政治思想之機會,則漸次可期穩健自治之發展,如斯基礎既立,則争端自止。

以上二件,當此後開和平會之時,務期實現。然事實上,我國弄自己主義之結果,致令一國之内懷警戒與猜疑,將來須組織一中心國體,捨棄利害感情,除却個人及黨派之强權武斷之害,則民意公理燦然,浴世界大同之惠,此予之所最希望者也。中國國民不甘心屈服於强權武斷之下,與各國國民毫無差異,此點最須記憶耳解者也。

《東方通信社電報·岑氏對時局之意見》,天津《大公報》1918年11月25日,第1張,第2版,第3—4欄,《大公報(天津版)》(4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影印,第2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