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换運使致兩參議院衆議院函
民國八年十月二十日(1919年10月20日)
子超、蓮伯、慧僧先生鈞鑒:
此次更换運使一事,出自當局整頓鹽政之苦衷,外間不明真相,難免誤會。兹將經過顛末,一爲諸君述之:
前運使李茂之自到任以來,鹽務廢弛,税收短絀,在粤同人諒均聞見,然亦不料積欠各方經費如是之巨也。嗣聞積欠海軍方面六十萬左右,國會方面四十萬左右,軍府方面一十萬左右,滇軍方面十餘萬左右。統計積欠之數已達百數萬,而各處向軍府索款者,紛至沓來,窮於應付,焦灼萬狀。
煊忝職軍府,勢不能坐視不問,於是提議嚴令迭飭整頓,面諭總務廳片請來府,令其負責歸款,不應復於開政務會議時邀其出席,使爲有負責之承諾。又復支吾其詞,毫無辦法。煊至此始已絶望,於是有更换運使之動議,曾與日初督軍言之。適是時劉君玉麟自京歸來,辦理關税事,頗已收效,討論繼任人物,遂復及之,然當時談論亦不止劉君一人也。
嗣聞北方稽核總所派員來粤提款之談,當飭總務廳函阻分所,并飭其開列存款數目,繼接分所致秩老函,始知存有五十餘萬,旋令總務廳商提此款。煊以爲運使職責所在,此等存款豈不聞知,何以事前一無報告?鹽務腐敗至此,而運使易人問題又未解决,遂有委任劉玉麟充鹽政監督之提議。而政務會議中,以《軍政府組織大綱》第十條發生與地方政府權限衝突之疑問,議遂中梗。迨前數日,督署委劉玉麟署運使,而外間疑議即乘之而起,以訛傳訛,不可究詰。其尤堪駭異者,謂煊更换運使,即爲犧牲國會之地步。嗚呼!顛倒黑白,乃至於此。
當關餘收回時,除湘、陝兩省奇困外,煊即提議撥款制憲,其他各處未嘗撥也。國會以運署支票無著,來府撥款,未嘗吝惜也。即煊擬委劉玉麟爲鹽政監督之意,無非使軍府對於鹽務有直接監督之權,冀極力整頓,以爲清償欠款,并此後源源接濟之計畫,誠以制憲在即,不能不整頓税收,預儲款項也。而外間所測,乃相反若此,忠而見疑,夫復何説。
迨運使發表之後,聞海軍、國會方面以欠款關係,致生疑議,即面諭劉運使能否負責,并諭以分所存款,按成先還舊欠,均已承諾,事實具在。
又聞外間謂運使易人,内有黑幕,因分所尚有存款三百萬,擬即由劉運使秘密提用者。分所有此巨款,能否一人秘提,稍識鹽運内容者,當能辨之。惟既有此説,即面囑李印泉督辦。劉議員治洲轉告尊處,謂由國會、軍府、海軍、地方政府及滇軍各派一人,赴分所清查,果有此款,除償還各處欠款外,即撥充制憲之用。
煊此次南來,與護法同人生死以之,斷無對於國會經費横加摧抑,轉以自殺之理。至人謂劉玉麟係某學會中人,劉君服官外交界多年,素無黨派,即煊與劉君,初未謀面,所以聘爲軍府顧問者,係蓮伯先生所介紹;派赴北京交涉關税,亦蓮伯先生所主張。煊以素未謀面之人,因其收回關餘著有勞績,故擬録用,中懷怛白,頗堪自信。否則舊日僚友、同時俊彦,與煊共事有年者,豈遂無人。而外間必深文周内,謂出黨系之私,世間尚有公道乎?
當事初起,縱有懷疑,如蒙諸君枉臨,面加質詢,煊當詳叙顛末,便即瞭然。不圖謡諑之興,輾轉訛誤,却與事實完全相反,不能不臚陳始末,一塵清聽。尚希轉告同人,俾明真象。風雨飄摇,同處漏舟之中,而必自相攜貳,爲讐者所見笑,此則煊所不敢默爾而息者也。
拉雜書此,順頌臺祺。
岑春煊敬啓。二十日。
《粤運使易人案之近聞·岑西林之聲明函》,上海《申報》1919年10月29日,第6版,第5—6欄,《申報(影印本)》(160),上海:上海書店,1983年,第10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