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派赴歐洲講和全權大使致參議院咨
民國八年一月(1919年1月)
代行國務院職權攝行大總統職務中華民國軍政府爲咨請同意事。
兹擬特任伍廷芳、孫文、王正廷、伍朝樞、王寵惠爲中華民國全權大使,赴歐洲和平會議,締結媾和條件。按照約法第三十四條,應請求國會同意。相應備文,咨請貴院,查照議决見復。
此咨參議院。
政務會議主席總裁岑春煊、總裁唐繼堯(趙藩代)、總裁林葆懌、總裁陸榮廷(莫榮新代)、總裁伍廷芳。
《軍政府政務會議咨參議院爲派赴歐洲講和全權大使請求國會同意文》,《參議院公報》第2會期臨時會第4號,民國八年廣州印行,轉引自黄季陸主編:《護法戰役與南北議和史料》,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編:《革命文獻》(第50輯),1970年,第475—476頁
[1]此電與《各總裁通告爲促進和平起見與徐世昌特商三事電》(《軍政府公報·通告》修字第37號,1919年1月8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581—582頁。)一文内容同,通告的对象略有不同。
[2]“树藩、李厚基部下軍其名而匪其實者,何限外人指責、輿論抨擊,事實”,原缺,據《各總裁通告爲促進和平起見與徐世昌特商三事電》補。見《軍政府公報·通告》修字第37號,1919年1月8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581頁。
[3]電前有“關於南方派遣議和代表問題,國會已承認以在閩陝問題未解决之前,不開議和會議爲前提,暫將南方代表派遣至上海,已如前電所述。然軍政府岑春煊以下議和促進派之意見,則以爲國會之主張,固屬至當,惟鑒於内外形勢,似當不僅派遣代表至上海,宜更進而開議和會議,解决萬事,實爲目前急務。其理由有七條如下”。
[4]此文與上文意思相同,文字不同,僅存供互相參照。
[5]次,原缺,據文意補。
[6]原件未署日期。《伍廷芳集》編者據《孫中山年譜》一九一九年一月九日記:孫中山“被軍政府推選出席巴黎和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