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議和代表事與舊國會議員的談話記録
民國八年一月八日(1919年1月8日)報載
煊在西南護法旗幟鮮明之後,始來服務。軍府其當抱定護法二字做去,乃天經地義之不可逃。所謂護法,其當以國會爲根本歸宿之處,亦極顯然之事實,故煊在軍政府無處不從尊重國會意思上著想。惟煊不過總裁中之一人,軍府行動無在不經政務會議决定,煊在會議席上其决定之權,不過與其他總裁、代總裁并與各省軍代表之一人相等。煊雖承諸公之厚愛,己身有一定之懷抱,而以限於合制之形式,未能完全以己意與諸公相見,往往而有此層,務請諸公原諒。
又國會重在討論,不免有偏於理論之處;軍政府重在執行,不免有偏於事實之處,以兩者微有所偏,國會、軍府之間,每每發生誤會。凡此乃由兩者溝通之法,有未盡當,以致國會動以議决案之公式文書迫軍府執行,將來萬一軍府有不能執行之困難,勢必至國會、軍府打成兩截,此必須諸公注意者。
復次[5],護法之目的雖在國會,而所以能舉此護法之事業,則在各省軍府,立於國會及各省之間,其尊重國會意思之程度,有時恐不能不因各省之意見而有所張弛。總之,西南護法以國會、軍府、各省三者爲原素,相依爲命,近之須保持國會爲軍府之均衡,遠之須保持軍府與各省、各省與國會之均衡,以之貫澈吾輩主張,方爲有力。故軍府雖當絶對尊重國會之意思,國會亦當相對體諒軍府之困難,此請諸公注意者又其一。
復次,議和總代表現已推定唐少川先生,軍府與國會皆當表示滿足之信任,使能放手辦事。凡總代表意思所在及身分所關,吾輩均宜爲彼設想,當國會討論陝、閩、鄂、湘問題未解决前,不得派代表之時,軍府非無所聞。惟軍府現經擬定少川先生爲總代表,報告少川先生後,少川先生即據以與北方開始交涉,并有電來府承認此席。軍府以爲少川先生總代表之身,早經南北認許,後經少川先生自認,著手交涉。倘若軍府遲遲不能發表,大之使北方疑吾南方内部意見不統一,小之使少川先生誤會軍府信任不堅而有所灰心,一有參差,勢且貽誤大局,故經政務會議議决,將總分代表一律發表。當時以分代表人的問題未定故爾,從而國會不得派代表决議案於翌日咨達軍政府矣。
以公式言之,政府會議在前,國會决議在後,可以强詞搪塞。而軍政府爲尊重國會思想起見,除總代表已承兩院議長及議員諸君來府質問時,認爲不成問題外,而分代表事實上既未派出,當然遵守國會决議案。非至陝、閩、湘、鄂諸問題完全解决時,不議遣派,故接到國會决議案後,曾經兩次政務會議未曾討論是題。
惟軍府與事實相接觸所成問題亦不少,今日之開談話會,即欲以種種困難,開陳於諸君之前,以供參考:(一)外交方面頗以派各代表之遲緩,謂吾無誠意。(二)國内人民及各和平團體亦來同樣之懷疑。(三)唐總代表特派代表易君次幹來府,陳述速派代表之必要。(四)雲南唐總裁、武鳴陸總裁均來電敦促即派。以此種種,不知諸君能否稍予變通,使即將分代表十人從速派出,惟必須聲明者,代表雖全數派出。此不過表明南方議和有誠意,并輔助總代表有標凖,若陝、閩等處問題未能完滿解决,决不開議。煊意不過如此,惟諸君熟察焉。
《岑春煊求諒於舊國會》,天冿《大公報》1919年1月8日,第2張,第6版,第1—2欄,《大公報(天津版)》(43),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影印,第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