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縣自治之述聞

恢復縣自治之述聞

民國九年六月十九日(1920年6月19日)

方七年軍府成立時,西林兼長内政部,即有恢復地方自治之意,惟因清季所頒之府廳州縣及城鎮鄉自治章程,經一度試行後,已發現種種不宜之點,乃於内政部附設一地方制度研究會,著手編查各項章制,以便次第頒行。本年春間公布之暫行縣制、暫行縣議會議員選舉章程、暨暫行縣制施行細則、暫行縣議會議員選舉章程施行細則,即其一部分也。

新制優點頗多,舉其大者,(一)縣行政采責任參事制,凡縣長發布關於縣政務之命令及文書,非經參事副署不生效力。(二)縣參事之半數,由縣議會選舉,其餘半數,由縣長就縣公署之科長委任之,以溝通立法行政之郵。(三)議員名額,以人口爲比例,至多以三十名爲限,期在適合現時之國情。(四)選舉區采折衷制,期集大選舉區小選舉區之長,而去其短。

此外尚有可述之點二:(一)凡人口在廿萬以上之省會或商埠,析爲特别市,離縣獨立,直轄於省。(二)市鄉自治制,由各省省議會制定之。前者如天津、上海、漢口、廣州等處,本有模範市之資格,定爲特别市,則經濟、人才,兩者皆不虞缺乏,以全力推行自治,必可樹各地之型。後者因吾國幅員遼闊,故各地市鄉情形,甲省與乙省互殊,甲縣與乙鄉亦異,如欲制定劃一之市鄉自治制,施行必多窒礙,不若由各省省議會自行分别制定,自無削足適履之嫌。

惟新制公布後,因籌備選舉,手續繁重,勢須酌量展限。適四川各縣議會參事會電陳軍府,請於新制縣議會議員未選出以前,援照五年成案,遇有地方要事,得召集舊有議員,先開臨時會,而廣東各縣議會代表,亦請在未改選以前,先恢復舊時之縣議會及參事會,内務部則咨陳政務會議,并請將各城鄉自治會一律恢復。

西林固積極注重自治者,遂有六月十九日之通令。民國六年袁氏既殞,國會省會以次重行召集,獨縣以下之自治機關,迄未回復。全國縣議會聯合會推舉代表,赴京請願,兩院已一致通過,咨請政府實行。時段祺瑞當國,以舊章不適、重訂新制爲言。代表謁段,請於新制未公布以前,先復舊會,謂如是則有數利:法係不至中斷,一也;自治專業,可以擇要先辦,二也;自治經費,可以設法清理,三也。段卒不允,於是人民不獲享自治之權利,倏又數年。

今軍府於軍事倥傯之際,毅然注意及此,西南民治之發展,將以此爲萌芽。

《軍政府恢復縣自治之述聞》,長沙《大公報》1920年7月17日,第2版,第6欄,第134頁;第3版,第1欄,《大公報》(19),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影印,第1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