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質問軍政府之文武官吏任免權限致衆議院議員王欽宇等函
民國七年九月二十八日(1918年9月28日)公告
逕復者。
頃閲報紙,悉諸君以文武官吏之任免,非軍政府範圍内之事,提出質問,而軍政府并未接有質問書,惟承諸君來函,於此事有所詢問。竊以諸君愛重法律,不欲行政者稍越範圍,至堪佩慰。
惟此次任免督軍、省長,證之修正軍政府組織大綱,既有根據,按之事实,亦所當爲。敬爲諸君陳之。
查組織大綱第一條内載,於國會、大總統之職權不能行使期内,依本大綱之規定,行使中華民國之行政權。所謂行政權者,當指第四、五、六各條關於行政事宜而言。第二條所規定者,皆非普通行政範圍以内之事,另屬一種特别職權,不能以此限制軍政府之行政權。第四條軍政府設立左列之各部,第六條部長由政務會議特任之。夫部長爲最高級之官長,可由政務會議特任,則内而部屬,外而地方官吏,當可以行使行政權以任免之,否則僅設部長一人,何以行政,按諸法理,殊不可通。又查組織大綱第十條,護法各省自主政府之職權,一仍其舊,但現隸北京政府之機關,各省不能直接管轄者,軍政府得收回之等語。各省軍政、民政機關,向隸北京政府,基此條文,軍政府既有收回之權,則任免此機關之長官,當然無所疑慮。此證之組織大綱而有所根據者也。
軍政府既以各省各軍之聯合爲基礎,即對於各省各軍,當必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始克保持護法之統一與發展。蓋用人、行政,二者如輔車之相依。兹付以行政之責,而靳其用人之權,則責何由盡,護法本旨何由達,恐亦與諸君護法之心相刺謬矣。此按之事實,亦宜有任免官吏權也。
夫此舉既無背於法,亦爲事實所當爲,而卒不免諸君之責言,誠非某等之愚所及料矣。抑再有進者。民國七紀,變亂屢作,皆由武人專政、壞法亂紀、重苦吾民耳。自北廷違法解散國會以後,借債殺人,賣國逞欲,暴戾恣睢,變本加厲,中華民國不絶如縷。諸君間關來粤,艱苦備嘗,既開非常國會於先,復召集正式國會於後,護法苦心,皎如天日。
即軍府改組,總裁就職,西南義旅再接再厲者,亦冀與諸君同舟共濟挽此危亡耳。固宜以國事爲前提,捐畛域之見,消黨派之私,翦除非法政府,實行民治,庶有濟也。若黨同妒直,吹毛求疵,不獨腾笑友邦,貽笑敵人,恐幼穉之民國不能任幾番摧折也。
諸君代表民意,舉國矜式,區區之義,寧有未喻。某等雖不才,甚欲隨諸君後達護法目的,俾我國成一名實相符之共和國,故不覺詞費耳。幸留意焉。專此布復。
岑春煊、伍廷芳、林葆懌同啓。
《岑伍林三總裁復衆議院議員王欽宇等函》,《軍政府公報·附録》修字第9號,1918年9月28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