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關餘事與温宗堯等致外交團第三次照會
民國九年七月二十二日(1920年7月22日)報載
爲照會事。
照得本部長,接准廣東督軍莫、廣東省長楊會同函稱,軍政府應得之關餘款項,現被駐北京公使團扣留不付,以致廣東兵餉缺乏,政費支絀,誠恐廣東治安因此不能維持等因,今將原函叙録如下:去年軍政府特派劉委員玉麟,入北京與總税務局司晤商,南北分開關餘,究應如何支配,劉委員與總税務局司迭次妥商,軍政府應得關餘全數百分之十三分六九三八八,北廷應得關餘全數百分之八十六分三零六一四,如此支配,係根據一千九百十八年,中國各海關全年收入數目核算,按總税務司於去年六月二十七號致劉委員函稱,汕頭、廣州、九龍、拱北、江門、三水六關,所出之關餘,係占中國關餘全數百分之十。倘然入梧州、南寧、瓊州、北海、龍州、蒙自、思茅、騰越八關,則軍政府應得中國關餘全數百之十三六九三八六等語。
查汕頭、廣州、九龍、拱北、江門、三水六關,均在廣東境内,且受廣東官廳保護,則該六關所占百分之十關餘款項,自應撥付廣東,以爲維持治安、保存秩序之用,使中外人民商業皆受其益。無論軍政府發生如何内閧意見,亦不應將上項關餘扣留不撥,已屬毫無疑義。至於梧州、南寧、瓊州、北海、龍州、蒙自、思茅、騰越八關,所占中國全數僅得百分之十[3]三分六九三八六而已,况此八關之中,又有瓊州、北海兩關,地屬廣東官廳保護,兼以收入充裕,較諸其餘或在廣西,或在雲南之六關,其超過數目,不勝指計。由此觀之,則向歸軍政府收用百分之十三分六九三八六關餘款項,謂其全在廣東範圍之海關所出,亦不爲過,是軍政府之應得關餘,又不容稍以地域分析者也。
夫廣東地方官吏,向藉上項關餘付給軍兵餉項及行政經費,以維持全省治安,故兩年來廣東省内雖盗匪充斥,而仍能保存太平幸福者,實得力在此關餘款項也。但廣東應用之關餘,現被北京公使扣留不撥,業經三月。此三個月内,實令地方官於兵餉政費,無所措手,饑軍嘩變,實屬堪虞。本督軍、本省長係屬廣東全省地方長官,維持治安,保存秩序,實爲最先最要之職責。設因公使團扣留關餘,無款支應,致不能維持治安,保全秩序目的,本督軍、本省長不任其咎。
且查北廷向來即現在之内閧,比南方爲尤甚,今竟至靳雲鵬迭次請續辭職,回任無期,而北廷應得之關餘,公使團竟仍准其全數撥用。至於軍政府應得之關餘,公使團則藉口内閧,扣留不撥,如此對待軍政府,何不仁不義乃爾。似公使團之舉動,偏愛北方,全不顧及南方之幸福,似非公道。然其何以如此對待南方,诚百思而未得其解也。莫不是因公使及其眷屬全寓北京,彼等自視其生命較貴於寓居西南之外國人,故全力扶持北廷,以免北方有失安寧之福,用以自保,任不如粤桂之寓居西南外國人,被餓軍如何處置,亦不過問也耶。然此特揣測之詞,本督軍、本省長亦不信其竟如此也。是以函請貴部,將此情形轉告北京公使團,顧存公理及人道,迅將軍政府應得關餘,如數撥付,以免陷廣東全省於絶地等語。
本部長細核莫督軍、楊省長來文,并無假托,盡屬實情。况近年以來,北廷屢借外債,損傷中國主權,而軍政府雖支應紛繁,從未借過一次洋債,故需款尤殷也。至本部於本年五月四日及六月一日,先後兩致北京公使團公文,聲明謂前敵軍士如果餉項缺乏,則隨時可以復生戰禍。當時公使團置若罔聞,抑知證以湘省近事,已不幸而言中矣。但復生戰禍,今雖僅湖南一處,倘軍政府得之關餘,公使團仍不撥付,或者别處前敵軍士復生戰禍,或者廣東省之饑軍嘩變,均屬在在堪虞。
且今公使團藉口伍廷芳、唐紹儀、孫文、唐繼堯脱離軍政府之事,扣留軍政府爲中國人民謀幸福所用之應得關餘,亦於理有未合。夫何言之,蓋以伍廷芳、孫文、唐紹儀已經免職,既屬免職,即爲無責任之私人,他等之個人行動,與軍政府絶無關係。至於唐繼堯則爲奸人所誤,妄動干戈,意取川蜀,又現經敗北。良以唐繼堯不忠於軍政府,勃勃野心,欲爲滇、黔、川三省霸王,致在川之滇軍將校不值其行爲,故遂宣布與唐繼堯脱離關係。唐繼堯見衆叛親離,楚歌四面,已不得已而辭雲南督軍、省長兩職。凖此而觀,則唐繼堯反對軍政府之舉動,於軍政府亦毫無妨礙也。
上述各節,事實全真,理由充足,本部長應請貴領袖領事,將以上各情轉告駐北京公使團。倘或再行扣留軍政府應得之關餘款項,則復生戰禍,及饑軍嘩變,悉爲將來發生之惡果。務勸其迅將軍政府應得之關餘款項,刻日撥付爲荷。
爲此照會貴領袖領事,請煩查照施行。
《岑莫等以兵變嚇使團·求撥關餘之措詞》,上海《民國日報》1920年7月22日,第2張,第6版,第2—3欄,《民國日報》(28),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影印,第30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