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法初旨始終不渝致各省各軍電
民國九年四月二十日(1920年4月20日)
上海唐總代表、各分代表,武鳴陸總裁,雲南唐總裁、省議會,貴陽劉督軍、省議會,成都熊督軍、楊省長、省議會,南寧譚督軍、李省長、省議會,郴州譚督軍、趙總司令,夔州黎聯軍總司令,豫軍王總司令,施南柏總司令、王總司令,辰州田、張、胡、林、蕭各司令,三原于督軍、張會辦,漳州陳省長,廣州林督軍、莫督軍、省議會、李督辦,鄂軍李總司令,汕頭吕督辦、王副司令,韶安方會辦,各報館均鑒:
報載參議院議長林森、衆議院正副議長吴景濂、褚輔成通電云,煊三月真日致電唐總裁繼堯,以北方數省督軍提出解决時局辦法五條徵求意見,認爲不護法之表示。查軍府組織以護法各省軍爲基礎,轉電咨詢,例所當然。在煊絶無私見,何所隱默。强以第三者之意見,指爲煊之罪戾,深文周内,非所敢承。
又云國會經費三月未發,有無形消滅國會之心。查國會經費每月十七萬元,向由鹽通署發給,至本年三月底止,陸續積欠僅三十餘萬元,爲數一月份有奇。偶因金融關係,遲發月餘,事所常有。兹云三月,絶非事實。運署報册具在,詎容臆造。惟聞議員歲費僅領至去年十二月底,是兩院存而未發之款,在二十萬元以上,且第六期制憲補充費六萬五千元全數未發,此外尚有招待費餘款及離粤議員停發歲費,積存尤巨。兩院經費不虞缺乏,多數議員嘖有煩言,是曲在議長,何能諉過軍府。
至云伍總裁廷芳離粤後,政務會議已不足法定數人,一切行爲概不生效云云。查軍政府組織大綱,政務會議并無出席人數之規定。雖政務會議條例有過半數開議之條文,依照去年九月十七日公布修正政務會議條例第八條,各部長得列席政務會議,雖總裁有辭職解職,而列席人員仍屬絶對多數。即以總裁而論,唐總裁紹儀向未就職,孫總裁文則已解職,現任職者實僅五人,而在粤總裁及代理總裁有三人以上,自屬多數。故政務會議在法律上任何方面解釋,無不合法。况組織大綱本無出席人數規定。各省軍艱難締造之軍府,亦决不能因一二人之破并遂摇動其根本。
又報載吴景濂在滬談話,謂兩院向軍府開最後交涉,用正式公文聲明,如軍府無法撥付經費,議員等當别作良圖,顯然最後通牒。而軍府受此最後通牒,亦無答復云云。查軍府屢未收到此項公文,如果已面交伍總裁,豈有不轉交政務會議而甘犯毁滅公文書之罪?此事還當質諸授文之人。所惜堂堂議長不與護法團體和衷共濟,乃摭拾莫須有之事實,故爲無責任之言論,擅離職守,破壞國會,使大局杌隉,誠堪痛心。煊垂暮之年,何所希冀,惟念國本漂摇,大法陵夷,匡挽無方,良用心疚,而救護初旨始終不渝。
敢布腹心,諸維垂察。
岑春煊。號。
《岑總裁致各省各軍表明護法初旨始終不渝電》,《軍政府公報·公電》修字第168號,1920年4月24日,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總第26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