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詳陳解决時局四條件孫洪伊來函
民國七年十月三十日(1918年10月30日)報載
(銜略)郭君宇鏡來,辱蒙惠書,希望洪伊之殷盛拳拳,至深感紉。并聞諸公對於國事堅持以護法始,必以護法終,此允愛國者所當感激無既者也。至以赴粤相召一層,洪伊本早有此意,惟自戰事發生以來,接洽方面甚多,一時頗難脱卸。且上海爲南北交通樞紐,各方面有關係者,往來多集中於此,與之周旋,亦非無益於大局。一俟可以脱手,即當襥被首途,以副雅意。
謹先就目下解决時局之策,洪伊管見所及者,略爲執事陳之。此次戰事,非南北之争,乃守法者與亂法者之争,亦即共和者與非共和者之争。他事可以調停讓步,而法律則不容絲毫假借。至於如何而後可達護法目的,則應乎時勢之需要,以戰争而護法可,以和平而護法亦可,此僅手段上之不同。當局者既洞悉彼我虚實,當能自由判斷之,洪伊無成見也。
就今日情形論,果使北庭悔過,屈意求和,所應先决問題:一、徐世昌須取消總統之名號;二、解散非法國會;三、取消段祺瑞參戰督辦;四、以軍法處置禍首倪嗣冲、徐樹錚。前二者爲消减非法機關,後二者爲排除和平障礙。辛亥之和議,滿清退位之問題先决;丙辰之和議,袁氏叛國之目標先去。
今日之事,義在護法討亂,必上四事皆能辦到,始可認爲有議和機會,開始正式談判。否則彼挾其非法機關之名義,以與護法團體議和,一與開始交涉,是已承認其非法機關而自行放棄法律上政治之地位也。且徐世昌不能處分段、倪、徐,是彼已無支配北方之實力,更何能有代表北方資格。
宣統帝王世有之地位不難拋棄,洪憲取消帝制人心之忿猶未能釋。况一非法選舉之總統,金錢賄買之非法議會,去之乃如孤雛腐鼠,更何顧戀之有。徐世昌而不肯爲此事,證明其無和平誠意。今後戰事之責任,顧在彼而不在此也。
今日和平之聲浪頓高,聞京津間已有人發起和平會,并有外交團勸告之風説。夫和平固吾人所願,然和平非苟安之謂也。聞發起和平會者,半皆勝朝故吏、洪憲要人。若執法以繩,此輩多已失其參與民國政治之資格,而况其於近代政治瞢然無所知,安能與之謀民國長治久安之事耶。
夫和平會之作用,將欲托名民意,以臨迫西南使就範圍,抑知軍事時期,非沈静之民意所得自由發舒之時,故當國事不能以尋常手段處置而至訴諸武力,則其結果惟依既表現之對抗力之所至,以爲解决,斷無其他空漠之第三者勢力所可間阻。如各國革命戰争及吾國辛亥、丙辰之事,皆其例證。
今八表同昏之日,自正義言之,所能代表真正民意者,獨吾義軍耳。彼於非法政府勢力之下,以法定之組織,造爲無責任之言論,是不過亂國者之一種機械而已。袁之國民代表,段之非法選舉,何嘗不假民意行之,吾義軍又安有承認之義務哉。又聞黄陂、河間亦擬加入此種運動。兩公在職之日,皆不能舉□職,年來禍亂,不無應負之責任。然果能以在野自由之身,主張正義,亦吾人所宜頂禮歡迎者。倘以不負責任之人,猶漫然爲模稜之論,調以戕賊人心,摇亂國是,更安能强我義軍以必從也。
至若外交團之勸告,固以善意爲多,然自愛其國者,必能推其愛國之心,以愛人之國。吾國武人官僚之亂國,與德皇之强暴,夫復何異。一則破壞世界之和平,一則蹂躪一國之法紀,範圍雖有廣狹之差,而憑恃暴力以推滅正義則一。觀美總統之宣言,非欲令德奥之暴力完全降服於協約國正義之下乎。若然,則對於中國必不至於反其道而行之,而使中國之正義被屈服於暴力下也。故外交團之勸告,苟能扶助中國之正義,使吾國得永久之和平,我義軍自當樂受之,不必以外人之干涉内政爲嫌。苟不能者,則應拒却之,不必以逆我友邦之歡爲慮。蓋我國内之事,爲我國民乃能審之真而處之常也。且以乙國人謀甲國事,仍視其國民自决力以爲轉移。苟我國民有不屈不撓之精神,則外人亦自回易視聽,以待我而可得正當之援助矣。
至徐世昌悍然就非法總統,聞諸公經已决議明令申討,以正義樹之風聲,使國民端其趨向北,尤極正當之辦法,軍府可毅然行之而無疑者也。
謹貢區區,伏惟酌裁。其他詳情依托彭巨川、牟貢三兩兄面達,統希諒察。順頌道安。
孫洪伊啓。
《孫洪伊復岑伍李莫諸公書》,上海《民國日報》1918年10月30日,第1張,第3版,第1欄,《民國日報》(17),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影印,第6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