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人論段祺瑞禍國書
民國九年四月二十六至二十七日(1920年4月26日—27日)報載
國内糾紛,於今三載,溯厥禍始,皆在段氏一身,用述原委,以質當世。
國家爲人民公器,非一二人所得而私,更非一二人所得而毁。有私之毁之者,人民以擁護國家之故,不能不起而抗争,雖在周親,莫敢或恤,此天職使然也。乃段氏自詡有功,誤解責任,三年以來,隨在表現其予即國家之僻見,視國政如家事,視民意如寇仇,視約法如弁髦,視元首如傭僕,一切國家大事,執意把持,任性妄爲,與我西南救國護法之主旨根本不能相容,戰事於是發生,南北遂同敵國,此其動機,段實啓之。
近者外交愈迫,國事益紛,大難之來,方興未艾。凡稍有人心者,誰不欲迅謀解决,保此垂危之國命。假使段氏覺悟其把持國柄之非,忏悔其毁壞國權之失,則約法之争,片言可决,兄弟禦侮,指顧可期。乃段氏始終無内省之誠,猶復以武斷政策,挾持全局。京廷仰其鼻息,疆吏務於趨承,所以内外謀和,誠意遂阻格而不宣,上海和平會議亦浮沈而莫進。平情立論,謂非段氏把持不可得也。
安福議員本段氏金錢賄買而來,國人視若蛇蝎,乃彼憑藉不法國會,劫持北廷當局,造成政治黑幕之源泉,謂非段氏卵翼之,安致此也。王揖唐爲安福領袖,國人痛切深惡,西南尊重民意,迭電聲明拒絶其爲總代理,乃彼置若罔聞,恬不爲動,謂非段氏維護之,安致此也。
張敬堯荼毒湘省,湘人切齒,迹其縱兵肆虐,販土斂錢,摧殘教育,種種罪惡,罄竹難書,乃湘人呼籲萬千,而張氏横行如故,謂非段氏保障之,安致此也。
凡此和平障礙,悉繋段氏一身。年來和局之不成,段氏應專任其責。乃段氏於屢鑄大錯之後,猶復意氣甚盛,不自引咎,一念之偏,始終不變,此誠國家之大不幸,且可爲段氏痛惜不置者也。
雖然段氏對於國家尤有至重大之責任焉,則爲借外力以壓政争,致兩三年來北廷財政、外交,無往而不采自戕政策是矣。我西南始終以國内政争,究是兄弟鬩墻,絶不敢憑藉外力,故陳兵數載,全憑護法區域之武力、財力、正義、民氣與之相搏,從未借分文外債,買些微外械,致喪國家權利。乃段氏中於忿氣,不恤主權,綜計其六、七兩年組閣任内,共借日本債至四億六千萬元以外,喪失無限國權,以成彼一人之霸。明雖下野,暗實操縱,慶父不去,魯難未已,此誠我四萬萬國民所當重念不忘者也。兹將南北徵戰期間,段内閣任内共借日本債額及喪失國權之處,詳述如下:
一、爲民國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財政總長梁啓超與横濱正金銀行代表小田切萬壽之助締結,屬於第二次善後借款之第一次墊款契約,由日本墊日金一千萬元。
一、爲民國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交通銀行總裁曹汝霖代表陸宗輿與日本、臺灣、朝鮮興業三銀行代表山成喬六、池田常吉締結交通銀行借款契約,借日金二千萬元。
一、爲民國六年十月十三日,交通總長曹汝霖、財政總長梁啓超,與南滿鐵路理事龍居賴三締結吉長鐵路借款契約,借日金六百五十萬元。
一、爲民國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陸軍部與日本大平公司締結第一次軍械借款契約,借日金一千六百萬元。(此借款秘密,實數不詳。據日本報有稱三千萬元,有稱一千六百萬元。兹僅依據最少之數言之。)
一、爲民國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國政府代表熊希齡與美國廣益公司締結運河借款契約,共借日、美兩國之款一千二百萬元。
一、爲民國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直隸水灾督辦熊希齡與日本銀行團代表李士偉締結水灾借款契約,借日金五百萬元。
一、爲民國七年一月五日,財政部與三井洋行締結印刷局借款契約,借日金二百萬元。
一、爲民國七年一月六日,財政總長王克敏與横濱正金銀行代表武内金平締結,屬於第二次善後借款之第二次墊款契約與第三次墊款契約,由日本再墊日金二千萬元。
一、爲民國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海軍部劉傳綬與三井物産株式會社大村得大郎締結無綫電信借款契約,借日金五十三萬六千二百六十七英鎊。[8]
一、爲民國七年四月三十日,交通總長曹汝霖與中華匯業銀行總理陸宗輿、理事柿内常次郎締結有綫電信借款契約,借日金二千萬元。
一、爲民國七年六月十八日,交通兼財政總長曹汝霖與日本興業銀行代表直川孝彦締結吉會鐵路預備借款契約,由日本墊十足款一千萬元。(規定墊款交付六個月内,即定正式借款契約。)
一、爲民國七年七月三十日,陸軍總長段芝貴與日本泰平公司代表高木潔締結第二次軍械借款契約,借日金二千三百六十四萬三千七百六十二元。
一、爲民國七年八月二日,農商總長田文烈、交通總長曹汝霖與中華匯業銀行總理陸宗輿、理事柿内常次郎締結金礦森林借款契約,借日金三千萬元。
一、爲民國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日本興業銀行副總裁小野英二郎締結滿蒙四鐵路預備借款條約,由日本墊款二千萬元,(規定墊款交付六箇月内,即定正式借款契約。)
一、爲民國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朝鮮銀行總裁美農部俊吉締結參戰借款契約,借日金二千萬元。[9]
以上所述各借款,已達二億四千萬元之多。
又據日本寺内正毅下野時大藏省報告,尚有滿蒙四鐵路正式借款一億五千萬元(墊款二千萬元在内),又有製鐵[10]借款一億元,合計實達四億六七千萬元之譜,此皆切實可據者也。内除運河借款,美國占數百萬元外,其餘皆爲日本之款。查自前清至民國六年八月以前,中國借日本之款,通共不過一億二千萬元,乃段内閣兩年之間,增高日債至四億以上。此等負擔,皆我四萬萬國民之血膏,借款時既不交國會議决,借款後又未嘗興辦謀全國國民安寜幸福之何等事業,大致不過供國内殘殺之資,與擴充軍閥之勢力,及供黨費之用而已矣。
然上述各借款,其苛酷條件,喪失國權者,尚不可勝計也。交通銀行借款,聘外人爲顧問,許以以後借款優先權。有綫電信借款,技師既用外人,材料亦購外貨,且許全國電信借款優先權。金礦森林既許借款優先權,又用日本技師,且規定中日合辦滿蒙四鐵路,關係東部内蒙古之存亡,竟由段内閣請求寺内内閣承認該借款之商議,乃底於成吉會鐵路,由吉林經延吉過圖們江至會寜,與朝鮮鐵路相接,此鐵路一成,則舉吉林、奉天兩省盡包括於外國鐵軌之中。光緒三十四年日本要求建築該路,清政府據不承認,後經安奉鐵路自由行動,始承認其要求。然當時規定之條文曰,中國政府將來將吉林鐵路延長至延吉南境與韓國會寜鐵路相接,其一切辦法與吉長鐵路一律辦理,至應何時開辦,由中國政府酌量情形,再與日本政府商議云云。以清末之弱,當自由行動之下,尚必争用何時開辦,由中國政府酌量情形之文句者,蓋以該路關係國家之利害甚巨也。乃段内閣覬覦一千萬元十足墊款之故,竟斷送而不惜吉長鐵路爲中國半借款自營之路。
民國四年,日本二十一條第二號第七項雖要求中國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與日本政府,然二十一條結果之中日條約,關於吉長鐵路之規定曰,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各外國所訂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爲標準,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云云,此袁世凱於自由行動之下,亦明明未承認將該路管理經營權付與外人也。乃段内閣於毫無外交問題之時,竟實行二十一條原案之要求。
兹述段内閣該借款合同規定之要點於下,(一)借款額日金六百五十萬元,期限三十年。(二)本鐵路之管理權雖屬於中國政府,但借款期限内委托南滿鐵路會社代爲管理經營。(三)中國政府得任命局長一名,但工務、運輸、會計三主任,皆由南滿鐵路會社選任之。此等條文直以吉長鐵路,拱獻於外人。
夫二十一條之要求,原爲我國民所最痛心,袁世凱當自由行動所不肯承認者,段内閣公然以六百五十萬元之借款容許之。濟順、高徐關係中原各省之安危,更關山東之存亡,雖曰自青島攻陷,日軍雄據山東[11],然此爲中國未參戰以前事也。自中國參戰爲協約國之一員,日本豈能久視山東爲征服地,所有山東之外國軍警與民政署諸問題,世界和平會議我國有控訴之權,自可静候和平會議之解决,正不宜因小利自受束縛也。乃段内閣欣慕二千萬元十足墊款之故,竟將濟順、高徐二鐵路歸中日合辦之條件,欣然同意,遂使巴黎和平會議關於我國生死存亡之山東問題根本失敗,殆國際之耻辱,喪國民之魂膽,且使山東問題無公平解决之希望。
參戰借款原於軍事協定,軍事協定以對德奥戰争爲前提,歐戰既經了局,本無軍事協定之必要。即以防西北利亞過激派論,協約各國既共同出兵,亦無中日兩國軍事協定之必要。國人群疑必有將來之隱患,要求廢約,而參戰督辦段祺瑞竟使徐樹錚與日本軍閥延長該約,至於中日兩國批准巴黎和約之日爲止。
夫山東問題失敗,美國且代抱不平,段氏何心必欲以山東權利送給外人,以爲解除軍事協定之條件,此揆之人情物理所不能解者也。雖曰續約在和案發表之前,然究有何延約之必要,誤國至於此極也。軍事協定之副産物爲參戰借款,段氏以此巨款命徐樹錚編練三師四混成旅之參戰軍,其時歐戰已經了局,此種軍隊究欲對外對内,不言可知。[12]最足異者,該軍隊用外國軍官教練。僅以外國教練之下士論,聞達二千數百名之多。
夫國軍而用多數外國軍官教練,獨立國家罕此先例,惟保護國殖民地爲然。此不但恐貽國家將來不測之憂,且使獨立主權生重大之危險也。南北議和代表要求將一切協約交付和會查閲,北政府卒不將聘用外國軍官教練之密約交付和會,此密約既不交付,則此外有無其他密約實不可知矣。
製鐵借款契約亦未發表,内容不可知。然日本寺内氏將製鐵借款草約交付外交調查會審議時,曾鄭重叮嚀曰,此借款含有根本的改革中日兩國製鐵事業之重大意義,不可視爲單純之經濟借款云云。則推知該借款之内容,或即二十一條第五號第四項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軍械廠之變相,未可知也。
凡此或根據條約,或根據事實,或證之寺内氏之言詞,皆切實不虚,并無故入人罪之處。國人以日本邇年侵害吾國特甚,排日之風大熾,固出於愛國之忱。然日本除民國四年占領山東與二十一條要求皆用兵力强迫之外,其餘如民國六、七年間所有各借款條約,皆出於段内閣之所自願,日本并無用兵力强迫之處。寺内氏下野時,自詡對於中國借款之成績,百倍於二十一條之權利,益表示其忠於本國之功績也。假使段内閣忠愛國家之程度,一如日本寺内内閣之忠愛其國家,則此等賣國條約何至成立。乃曹汝霖、章宗祥、陸宗輿、靳雲鵬、徐樹錚之徒,恃外人之寵愛,肆賣國之技能,逞武斷之野性,踐國法如弁髦,而段祺瑞視同良弼,親若父子,言聽計從,自居賣國罪魁而不辭。甚至徐樹錚私訂辱國喪權之密約,段氏身爲總理兼參戰督辦而罔聞知,及知而不處以相當之罪,乃使其握重要之軍權。養奸縱惡,一至於此,隱患貽憂,豈堪設想。
夫使段内閣而不借外力以逞内争,則不但不喪國家重大之國權,且不至陡增四五億之國債。使段内閣而尊重約法,則不僅不能增四五億之國債,且不至生國内之戰争。推原禍始,罪有攸歸。
春煊以德愛人,歷無私怨,爲國謀忠,不能緘默,謹聲其罪以告國人。願國人之忠於國者,勿再甘爲賣國之爪牙,以致遺臭萬年,禍及子孫。務宜同心協力,一致屏絶之。春煊雖老病無能,一息尚存,願執鞭以從我父老昆弟之後,甚望我青年志士,努力爲之。倘段祺瑞見此書而能回顧罪惡,痛自愧悔,及謀補過之方,以圖國家之安全,則大局幸甚,全國幸甚。
《粤聞·岑春煊與國人論段祺瑞禍國書》,《香港華字日報》1920年4月26日,第3張,第4頁,第1欄;1920年4月27日,第3張,第4頁,第1—3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