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府賬目及通緝會計員黎兆獻通電

軍府賬目及通緝會計員黎兆獻通電

民國九年五月二十五日(1920年5月25日)報載

爲通令事。

據財政部次長代理部務文群咨陳政務會議稱,案查本部接管以來,所有數目賬簿,未准前任移交,税收若干,無從查究。僅由岑總裁發交伍前部長所開關餘收支數目清單一份,由八年七月起,至九年一月止,共收入三百九十六萬九千三百五十九元六毫一仙。除支外,尚存銀一百五十三萬三千三百零四毫八仙,并前借予中國銀行□三十萬元,已經取還,實應存銀一百八十三萬三千三百零六元四毫八仙。

隨准外交部抄譯税務司來函及賬目清單,九年三月十八日,又經上海匯豐銀行付交軍政府財政總長關餘規銀五十四萬八千兩。又,查第一司卷内,印花税一項,經伍前任先後收過各省各軍領票價銀七萬四千五百元。除開支印刷費又印刷所經費除外,所存若干,并無數目移交,存款多寡,殊難查究。又,查第二司卷内,劉園屋經前任兩次投去價銀共二萬四千九百三十六元三角,除發歸交通銀行債權七千四百八十元零八角九仙外,應存銀一萬七千四百五十五元四角一仙。又,查經前任北京劉園事務委員移交,及追收欠户租銀共積存約二千元,共應存銀一萬九千餘元。

惟查核該公司所存數目,曾撥贛聯軍司令部經費二千元,又借撥第一司印花税銀一萬三千八百元,借撥第三司經費銀三千五百六十三元二角二仙,均有收條爲據,但未將詳細數目,分部移交,則借撥之款,如何開支,無從證明。本部以事屬公款,職責攸關,未便置而不問。除關餘存款經已起訴外,其餘各項存款,應如何追究之處,伏候貴會議議决見復。

再,第三司令會計員黎兆獻,隨同伍前任部長赴港,疊催回部交代,迄未見到,迹近挟款私逃,應否下令通緝之處,仍候貴會議議决施行等情。經政務會議議决,伍前任部長未報各項存款,即倂入關餘案内起訴,會計員黎兆獻通緝歸案訊究。等因。除由政務會議咨復財政部查明辦理外,該會計員黎兆獻,應即通緝歸案訊究,爲此通令,仰即遵照辦理。切切。此令。

《岑系口中之軍府賬目》,上海《民國時報》1920年5月25日,第3版,第3欄,《民國日報》(27),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影印,第3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