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诊断
目前国际最新的IBS诊断标准与分型是2006年制订的功能性胃肠病罗马Ⅲ标准。
(一)诊断标准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下列症状中的2个或以上。
(1)排便后症状缓解。
(2)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3)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注: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上标准;腹部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
(二)亚型分类标准
罗马Ⅲ分型标准将IBS分为四个临床亚型,其分型标准主要是依据大便的性状特点而言,粪便性状可参考Bristol粪便性状量表,重新定义的IBS分型标准由于提供了明确的分型依据,使IBS分型更加准确,易于在临床实践中掌握和应用。具体分型如下:腹泻型IBS(IBS-D):稀便(糊状便)或水样便占大便量≥25%,硬便或块状便占大便量<25%;便秘型IBS(IBS-C):硬便或块状便占大便量≥25%,稀便(糊状便)或水样便占大便量<25%;混合型IBS(IBS-M):稀便(糊状便)或水样便占大便量≥25%,硬便或块状便占大便量≥25%;不确定型IBS(IBS-U):粪便的性状不符合上述IBS-C、D、M之中的任一标准。其中硬便或块状便为Bristol分级1~2级,稀便(糊状便)或水样便为Bristol分级6~7级。粪便性状量表Bristol分级:1级:分散的硬块,似坚果,很难排出;2级:腊肠状,但成块;3级:腊肠状,但表面有裂缝;4级:似腊肠或蛇状,光滑柔软;5级:柔软团块,边缘清楚;6级:绒状物,边缘不清,糊状便;7级:水样便,无固体成分,完全是液体。
(三)鉴别诊断
首先必须排除肠道器质性疾病,如细菌性痢疾、炎症性肠病、结肠癌、结肠息肉病、结肠憩室、小肠吸收不良综合征。其次必须排除全身性疾病所致的肠道表现,如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道及胰腺疾病、妇科病(尤其是盆腔炎)以及慢性铅中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