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诊断
2025年09月26日
四、诊断
(一)诊断标准
(1)反复发作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多与接触变应原、冷空气、物理、化学性刺激以及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运动等有关。
(2)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散在或弥散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上述症状和体征可经治疗缓解或自行缓解。
(4)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和咳嗽。
(5)临床表现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或体征),应至少具备以下1项试验阳性:①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激发试验阳性;②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FEV1增加≥12%,且FEV1增加绝对值≥200mL;③PEF日内(或2周)变异率≥20%。符合以上1~4条或4、5条者,可以诊断为哮喘。
(二)分期
根据临床表现哮喘可分为急性发作期、慢性持续期和临床缓解期。慢性持续期是指每周均不同频度和(或)不同程度地出现症状(喘息、气急、胸闷、咳嗽等);临床缓解期是指经过治疗或未经治疗症状、体征消失,肺功能恢复到急性发作前水平,并维持3个月以上。
(三)鉴别诊断
该病需与心源性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肺癌、变态反应性等相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