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及诊断标准

三、诊断及诊断标准

参照国际头痛疾患分类(2004,第二版),根据典型的临床表现,排除颅、颈部疾病如颈椎病、占位性病变和炎症性疾病等即可诊断。

1.发作性紧张性头痛

(1)发作频次:至少有3个月,偶发型<1d/月;频发型>1d/月和<15d/月。

(2)头痛发作持续时间30min至7d。

(3)头痛至少具有下列特点中的两项:①双侧性;②压迫性或紧束感(非搏动性);③轻度或中度(日常活动可因头痛首先或停止);④上楼梯或其他类似日常躯体活动不加重头痛;⑤可有畏光或畏声,但两者不并存;无恶心或呕吐;⑥神经系统检查正常或有局部肌肉触痛。(https://www.daowen.com)

2.慢性紧张性头痛

(1)发作频次:平均>15d/月,时间>3个月。

(2)每次头痛发作时间为数小时或持续存在。

(3)头痛至少具有下列特点中的两项:①双侧性;②压迫性或紧束感(非搏动性);③轻度或中度(日常活动可因头痛而停止);④上楼梯或其他类似日常躯体活动不加重头痛;⑤可有畏光或畏声,但两者不并存,无恶心或呕吐;⑥神经系统检查正常或有局部肌肉触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