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诊断标准

二、诊断标准

参照国际头痛疾患分类(2004,第2版)

1.头痛,没有已知的典型特征,符合标准3。

2.存在躯体化障碍,并满足美国精神医学会关于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DSM-IV)标准。

(1)30岁以前就出现许多躯体不适的主诉病史,持续数年,导致寻求治疗和(或)在社会、职业或其他社会方面有显著的功能缺损。(https://www.daowen.com)

(2)至少4种头痛症状,两种非疼痛胃肠道症状,一种性或生殖系统症状以及一种假神经症状。

(3)经过临床和相关的辅助检查,任何一种症状都无法完全用已知的医学知识来解释;或者有与医疗相关的症状,其主诉或功能缺损超过了病史、体检和实验室检查所发现的证据。

3.不能归因于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