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算术基本定理
2025年09月26日
5.3 算术基本定理
每个大于1的正整数n均有因子1和n,其他正因子均叫n的真因子。例如,4有真因子2,而3没有真因子。如果d是n的真因子,则n=cd,易知c也是n的真因子,n就分解成两个正整数之积,并且1<c,d<n。如果c或者d还有真因子,由这种分解再继续下去,一直到n=n1n2…nr,而每个ni均没有真因子时为止。所以,对于正整数的分解来说,那些没有真因子的正整数是不能再分解的“基石”。
定义 设p为大于1的正整数,如果p没有真因子(只有1和p是p的正因子),则p叫作素数(或质数),否则便叫作合数。
于是,正整数共分成三大类:1,素数,合数。
100以内的素数有25个:2,3,5,7,11,13,17,19,23,29,31,37,41,43,47,53,59,61,67,71,73,79,83,89和97。
若p为素数,n为任意整数,则由素数定义不难看出:
素数的另一个重要性质是:
引理 设p是素数而a1,a2,…,an为整数,如果p|a1a2…an,则p必除尽某个ai(1≤i≤n)。
算术基本定理 每个大于1的正整数n均可分解成有限个素数之积,并且若不计素因子的次序,这个分解式是唯一的。
注记 将n的分解式中相同素因子收集在一起,可知每个大于1的正整数均可唯一写成
其中p1,p2,…,pr是彼此不同的素数,而e1,e2,…,er均为正整数,这叫作n的标准分解式。例如,4200=23·3·52·7。
如果有了正整数a,b的素因子分解式,就很容易写出它们的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