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5 单位的误记
推计土功题中,筹算图转录算草中记的“丈”时,误写成“尺、寸”,但对最终结果没有影响,涉及三处:
草算第一段中,宜稼本“甲得八百三十一万六千尺,乙得八百七十七万八千尺,丙得一千一百五十五万尺,丁得一千一百八万八千尺”一句,据宋景昌《数书九章·札记》说,赵本“原本作甲得八万三千一百六十尺,乙得八万七千七百八十尺,丙得一十一万五千五百尺,丁得一十一万八百八十尺,今据馆本改正”。
计算问数,得四县日筑长率,甲54、乙57、丙75、丁72,单位是丈。算图1中记“元数”,单位是尺寸,54丈成了5尺4寸。馆臣采取54丈的记法,按语为:“此条原本皆以丈为寸,于义无取,今皆改正。”津本澜本均无“尺”字,“寸”皆作“丈”。宜稼本处理,留存不变。
算草“以复数求总等,得三寸”,馆臣按“此条原本皆以丈为寸,于义无取,今改正”。《数书九章·札记》按:“沈校本未改,今仍原本。”可见赵本与《永乐大典》本均有“寸”字。今悉依宜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