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2 对奇偶的探讨
商朝人好占卜,以火灼烧甲骨出现的“兆”(细小的纵横裂纹),预测未来的吉凶。甲包括龟的腹甲与背甲,骨多为或牛的肩胛骨与肋骨。
平时我们讲周易为卜筮之书,其实卜与筮是有区别的。卜为龟卜,卜是在龟甲上钻孔之后用火烧,根据其裂纹的形象断之以吉凶,主要是利用象,具体、直观,比较简单。筮是用竹作筹码,占筮则是利用数进行抽象的数学运算,当然比较复杂了。
数学运算要有一定的规程和方法,这种规程和方法叫作筮法。筮法是依靠数而建立的。这个数并不是一般的数,而是天地之数。所谓天地之数为阴阳之数、奇偶之数。天地之数是1,2,3,4,5,6,7,8,9,10的相合之数,天数等于1,3,5,7,9的相加数,地数等于2,4,6,8,10的相加数,所以天数是25,地数是30,舍去尾数不用,而用整数50。
馆臣在元数格按语中提出:“约奇弗约偶,专为等数为偶者言之;若等数为奇者,则约偶弗约奇;而等数为五与十者,又有或约奇或约偶者矣。”
大多数学者公认的是,根据对《数书九章》所有数例的分析,多数情况下,奇是单数,偶是双数;当两数求等相约时,作为公约数单数倍的待约数叫奇,作为公约数双数倍的待约数叫偶。
馆臣在分粜推原题按语中说:“五为中数,或约偶,或约奇,皆可。但不约可以再约者。”所谓“可以再约者”,至少含有等数的平方次幂。此题待约两数110与135都不含等数5的平方。可见“不约可以再约者”等价于定数保留最高次幂的要求。
张敦仁、李锐、焦循笔下的奇偶,完全是等数单双的同义词,与馆臣的理解有所不同。
焦循在《天元一释》(1800年)中,介绍李锐观点:“欲令无可约,须先令无等;欲令无等,则两两相约时,须先令约得之数,皆为奇数。盖凡两奇与一奇一偶相约,或有等或无等;凡两偶相约,必有等。”并推崇:“元和李尚之(即李锐)解奇偶为元数,其说最详。”
焦循自己在《大衍求一释》稿本中,只局限于从1到10的十个数字中任取两数来讨论奇偶相约问题,观点与李锐同。
张敦仁在《求一算术》(1803年)的“约分”条中,也用类似观点,分析数的奇偶与约后无等之间的内在联系,指出此法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宋景昌在《数书九章札记》推库额钱题按语中,没有明确表达自己的看法,只转载馆臣的观点,“约奇弗约偶,馆案云:此为等数为偶者言之;若等数为奇者,则约偶弗约奇”。
骆腾凤在《艺游录》中只提到一句:“凡以等数约者,必令约得数为二奇或一奇一偶(一、三、五、七、九为奇,二、四、六、八、十为偶),乃可求一。”
时曰醇、黄宗宪摒弃奇偶之争提出的求定数法,都不需要应用奇偶(单双)概念。
今天,关于秦九韶奇、偶两字的含义,国内数学史界尚无定论,论著很多[12-17]。我们的管见是:奇可作零对数解。奇偶一般作单双解。两数求等相约时,也根据除以等数求得商数的单双,称两数为奇或为偶。两待约数可分为一奇一偶时,优先约奇,遇有困难,再改约偶。这样做,有利于一步求等相约,就能约后无等。因为两待约数中至少一个为双数时,约后无等的约成数必为一单一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