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1 原题
2025年09月26日
14.7.1 原题
分粜推原
问有上农三人,力田所收之米,系用足斗均分,各往他处出粜。甲粜与本郡官场,余三斗二升,乙粜与安吉乡民,余七斗,丙粜与平江揽户,余三斗。欲知共米及三人所分各粜石数几何?
答曰:共米,七百三十八石,三人分米各二百四十六石。
甲粜官斛,二百九十六石。
乙粜安吉斛,二百二十三石。
丙粜平江斛,一百八十二石。
术曰:以大衍求之。置官场斛率、安吉乡斛率、平江市斛率[官私共知者,官斛八斗三升,安吉乡斛一石一斗,平江市斛一石三斗五升],为元数。求总等,不约一位,约众位。连环求等,约奇不约偶,或犹有类数存者,又求等,约彼必复乘此,各得定母,相乘为衍母,互乘为衍数,满定去之,得奇,大衍求一得乘率,乘衍数为用数,以各余米乘用,并之为总,满衍母去之,不满为所分,以元人数乘之,为共米。
各地量器的不同,只是表述在算草和解题术中:“文思院官斛八十三升;安吉州乡斛一百一十升;平江府市斛一百三十五升,各为其斛元率。”在课籴贵贱题中称:“文思院斛,每斗八十三合,安吉斗一百一十合。”
文思院,宋代官府手工工场之一,其职务,据《宋史·官职志》说:“掌选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绘素装钿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凡器物之用。”可见,文思院所制官斛,当有定值。
原数246石及三个余数,都系“足斗”制。原数数值减余数所得差,再按相应“斛率”折算,恰好为整石数。不能不说有凑数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