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的功能、结构和证伪
2026年02月10日
法学理论的功能、结构和证伪[1]
[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2]著 钱炜江[3]译
摘 要 法学理论或法教义学理论在建立、批判以及运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何种标准是少人问津但却又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参考科学哲学的“结构主义观念”来重构对于理论的理解,即任何理论都必须考虑“预期应用”来确定其适用范围;如在理解牛顿力学时应当考虑作为其应用对象的钟摆摆动、行星运动等实例。在法学当中,这种“预期应用”是指作为理论核心的司法案例,而其他案件则应当参照与核心案例的相似性来用理论加以解决。当然,任何理论都不能只依靠核心,还须与其他理论相互联系并且以一般法律原则和评价作为其基础。在该认识的基础上,可以将法学理论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实际效果;二是不连贯;三是与基础性原理难以协调即被证伪。一旦理论出现缺陷就须考虑将之放弃,但是否真的要放弃是一个实践问题,无法建立非常精确的规则。对此可以提出若干经验标准,如须放弃那些只能借助不可接受的特例假设来加以补救的理论等。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教义学理论 预期应用 理论的证伪
本文关注理论研究在法学当中的意义。主要采用了当代科学哲学的某些立场,但并未接纳其全部观点。本文以追求实用的方法论目标为先,同时尝试联结法律人对理论以直觉为主的处理方式和科学哲学对理论的反思性思考。阐述过程将主要借助于一系列私法领域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