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观点的逻辑
如今,做理性的捍卫者已不时髦。从各个方面来看,20世纪的流行文化都在贬低推理的价值。[5]即使在较传统的推理领域,比如法律,评论家通常也会将读者的注意力从推理过程中转移出去。[6]然而,这种觉醒在一定程度上源自于对逻辑的不满,而非对广义上的理性的不满。[7]
对法律推理的分析,有时会受到一种最初未经分析的信念的影响,即理性机制[8]在法律领域没有立足之处。[9]在法律领域中,关于模棱两可规则的论证是常见的,关于事实的争议甚至更为频繁。然而,最近更常见的批评,似乎来自于许多法律程序的参与者对在某些语境下滥用逻辑,而在另外一些语境下,利用表面逻辑机制掩盖真正不合逻辑的结论的沮丧。[10]例如,有人认为,对逻辑的广泛不信任和厌恶是由于逻辑的不灵活和容易滥用而造成的。[11]
没有人会对律师如下可能的怀疑而感到失望:“任何一种推理方式,在迫使他们穿上法律决定论的紧身衣的同时,同时也迫使他们在不考虑道德或社会因素的情况下,使用‘钟点工作式'的推理方式”。[12]然而,问题是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逻辑的有用性或是有效性问题。[13]
逻辑在任何话语领域的价值都受到可用前提的限制。逻辑指的是从一系列陈述中演绎或推论的形式有效性,而不是其所用前提的真实性。[14]逻辑也不一定非得选择一个给定的前提。[15]因此,在法律语境下提出的对逻辑的批评,正如盖斯特(Guest)所论证的,[16]尽管表面上是对“枯燥的逻辑极端”的抨击,并不指责逻辑本身;他们只是指出逻辑的滥用,或是没有使用适当考虑所有重要因素的前提。事实上,在具体案例中对逻辑的批评表明,我们需要更多或更正确地使用逻辑,而不是放弃它。[17](https://www.daowen.com)
这种认知,再加上对论证的形式有效性与其前提真实性之间区别的清楚理解,有助于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规则可能要完成的目标,和必须通过其他手段达到的目标上。公众对这些因素的认识,可能使逻辑的幻灭只是暂时或至少不是根本的,留下希望让法律哲学家和专业人士重新关注我们推理过程的充分性。我们时代的法律危机,为这种重新审查提供了额外的推动力。越来越多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抨击,来自政治和哲学领域的各个角落,这强调了辩护性思维过程的必要性。不一致、不公平以及分析不完整,从来都不是令人满意的法律思维模式;如今,它们全部更加显眼,因此对系统地寻求正义的希望是致命的。
假设反理性的风潮和对以逻辑为幌子的滥用行为的厌恶,可以转化为一种改善法律制度运作的愿望,那么重要的问题就变成了法律程序的哪一方面,应该成为法律推理分析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