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影案件(Penumbral Cases)中的归类
继哈特之后,[95]许多作者试图将法律规则下的“核心”案件与“半影”案件区分开来,前者在法律规则下几乎不可能有严重争议,而在“半影”案件中,某一给定规则的适用性或意义,是正当的争议问题。他们断言[96]在最常见的情况下,半影问题,演绎最多只能起到微不足道的作用;只有在分析的真正问题被确定(例如,C是X的情况)之后,结论(因此C也是Y)才是可推断的。这种观点的肤浅在于它强调了演绎在法律推理中的基本作用。迄今为止,已有研究都没有令人满意地分析这一过程的一般性质,这个过程决定了半影问题。让我们假设,“所有的X's和Y's,C是X,因此C是Y”的论证包含了“C是X吗?”的半影问题。
即使那些认识到演绎在法律论证中重要作用的人也认为,这种论证的中间前提的有效性,决不能仅仅通过演绎的手段来证明或反驳。[97]因此,对这些命题的分析,被认为涉及一个从头到尾都是非演绎的归类过程。[98]然而,没有人发现,在这些情况下使用演绎模式,有任何逻辑障碍。无疑,法官或律师对“C是X”的命题,有如下常见的论证形式:
所有的B's都是X's
C是B
因此,C是X[99](https://www.daowen.com)
当这种直接的演绎推论不可用时,选择给定的归类的演绎理由,仍然为选择这一观点而不是另一种观点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论证:“如有可能,应解释 ‘禁止停车'法的表述,以降低噪音水平;根据该条例的表述,将推车归类为车辆,可减低公园内的噪音水平;因此,如有可能,条例中的“车辆”一词应解释为包括推车。”
在前面的语境下,此处的演绎可能并不能最终建立一个特定的归类。但是,当一个演绎论证成型时,对一个或另一个归类的支持是无可争议的。没有哪个系列的非演绎考量因素可以提供这么多。
因此,在法律领域的所有论证中,演绎都起作用。在最普遍的层面上,演绎是有用的:它定义问题,并指出在达成期望问题之前,必须要处理的附带问题的方法。在个别论证中,只有演绎才赋予理由的概念以意义。没有它,任何陈述都不能说支持了某个法律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