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方法:类案类判

(二)外部方法:类案类判

本文认为庭审之外,提升法律解释可接受性的方法之一,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以争议焦点,尤其是法律争点作为比较中项,进行类案检索,在检索到类似案件后,作出类似的判决。

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或公众往往不会根据判决结果与具体法律规范条文的比附来对某判决提出质疑,而是会基于对判决结果进行比较,这亦为公众通常诉求“类案类判”“同样对待”之原因。[121]因为对于普罗大众而言,辨识“类案类判”通常要比辨识判决的“违法性”难度小,所以“类案类判”成为话语诉求。[122]

聚焦于个案当中,法官针对当事人的法律争点提出法律解决方案,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会以其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其他类案进行比较,如果类似的案件存在较大差异的判决,那么当事人自然难以接受裁判结果,从而导致不服判现象的发生。(https://www.daowen.com)

比较中项,即进行类比的比较点,当前学界已经出现以争点作为比较中项的观点,[123]相较于以事实或法律等要素作为比较中项,争点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比如在北京发生的两起“麦当劳失窃案”当中,两案有相同的主要事实、案由、诉讼请求,法官不难作出类似的判决[124],然而,在将贾国宇案[125]与云南医美案[126]进行对比时,两案案由、诉讼标的、主要事实、关键词等皆不相同,法官若选择事实或案由或法律关系作为比较中项,难以判定两案为类案,然而从法律争点入手,两案有相同的法律争点,即“行为人不当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27]因此可认为两案为类案,从而做出类似的判决,避免在前案中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而后案中出现相反的判决,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况。

法官运用法律争点作为比较中项进行类案检索,针对法律争点作出与前案相类似的法律解释结论与解决方案,作出类似判决,以提升可接受性。法律适用者对法律的解释具有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128]例如蒸蒸日上的案例指导制度,目的之一是为了减少特定类型案件中多样的解释结果,[129]这在客观上具有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司法通过以法律争点为指向的类案类判方式,可统一法律适用,不仅利于提升裁判可接受性,并且在宏观层面上,可以维护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利益,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心,提升司法在全社会的公信力。[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