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概念的特征:普遍性以及体系相关性

(一)理论概念的特征:普遍性以及体系相关性

1.康德在其著名论文《论俗语: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适用于实践》的开头这样写道:“如果实践规则在一定的普遍性上被思考为原则,并且在这时抽掉一堆毕竟必然对其实施有影响的条件,则人们就把这些实践规则的总和本身称为理论。”[5]据此,理论的特征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在当代科学哲学当中,这一标准也被认为是决定性的。例如波普尔就简明扼要地定义到:“科学理论即普遍性命题。”[6] 康德指出,规则应当被构想为“原则”,并同时将体系思想描述为“一种基于原则所构建的知识整体”。[7]事实上普遍性命题的每种组合并非都能被称为理论。[8]必须要补充的毋宁是:这种体系性的要素(即符合秩序性和统一性的标准的要素)[9]是相互联系的。是故,科学理论的目标是以归于更广泛脉络关系的方式来(对材料)做体系性的阐释。[10]而自然科学是通过将现象追溯到自然规律的方式达成这一目标的。法学理论的主要任务则是:借助法学概念(即法教义学概念),通过建立与一般法律原则联系的方式来对于规范加以理解。[11]

2.(另一方面)基于对法律实务的考虑,也不应过多强调普遍化的要求。不应认为理论只是诸如物理学那样的“大”理论,而也应包括“小”理论[12],——只要这些“小”理论的阐述功能是通过归于某个一般化的脉络关系来完成的。然而,理论不应被理解为“假定”的同义词,虽然在日常口语中,甚至不少法律人都习惯于如此使用。例如当有人说他有一个关于某人是凶手的“理论”时,他所提到的仅仅是一个假设而非科学意义上的理论,因其缺乏归于某个一般性脉络关系而获得的解释力。虽然每个理论都(仅)是一个假设,但并非每个假设都是一个理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