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版本冲突

(一)语言版本冲突

假设中国一方希望与一家法国企业签订销售特定货物的合同。至少有三种方法可以解决语言问题。

1.选择单一语言。处理语言多样性的一种方法是用英语起草合同。由于英语现在是几个大洲的通用语,这有可能使双方都能理解合同条款。这就假定英语真的是一种在世界各地都能理解的语言,事实并非如此。此外,误解的风险可能很重要。欧盟英语不同于英式英语或美式英语,尤其是合同的适用法律可能会引发困难。首先,如果适用的法律是基于法律选择条款,那么它可以是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如法国法律,或者是关于当事人的“中立”法律制度,例如瑞士法律。事实上,如果法律概念取自大陆法系,[72]将法律概念翻译成英语会产生更大的误解风险。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当事人还不算问题。事实上,中国和法国的律师都受过大陆法系教育,很可能完全理解他们在特定情况下想要什么。然而,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有不同的律师,最重要的是,必须将合同提交给国家法院或仲裁庭,这样做的风险是相关人员将以完全不同的方式理解翻译后的概念。潜在的法律体系可能也在演变,文化环境也在演变。然而,对法律文本的任何解释行为,即使不是在跨文化背景下,事先理解随着时间而改变的风险是固有的。[73]

2.几种权威的语言版本。第二种选择是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同等权威性的语言文本起草合同。在我的例子中,这些可能是法语和汉语。这种方式背后的想法通常是允许双方用自己的语言理解合同文本。很可能,法国一方不会读中文版本,中国一方也可能不会读法语版本。因此,翻译质量是主要问题。由于翻译是解释,这种方法极有可能会引发差异,这可能成为极为重要的因素。

所谓“差异”,我指的是,一个文本中的一个条款的含义与另一个版本的含义有所不同,并且通过合同解释来消除这种差异是不可能的。[74]事实上,如果双方都规定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的权威性,有一个必然的假设,它们都有相同的含义。因此,法官或仲裁员首先必须设法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协调两种语言文本。人们可能会首先认为,他们可以使用类似的策略来解释法律。但是,合同解释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关。因此,合同解释有时与法定解释有不同的规则。

如果适用于合同解释的规则首先要求确定当事人的真正共同意图(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1条第1段),[75]如果这样的意图能够建立,问题就可以解决。如果不能建立,合同通常将按照与当事人相同的合理人在相同情况下对该条款给予的含义来解释(见《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1条第2段)。如果这种更客观的解释策略导致两种语言版本的结果相同,那么两种语言版本之间就没有差异。

只有当这些(仅仅)解释的结论导致不同的结果时,语言版本之间才存在“差异”。201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提供了一个有趣的策略。第4.7条内容如下:(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合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同等权威的语言文本起草,在两种文本之间出现差异时,应优先按照合同最初拟定的文本进行解释。

对最初起草合同的版本的优先理解是考虑到其更有可能接近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76]然而实际情况可能会有很大的变化,这就是为什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起草者倾向于表达一种偏好而不是一种明确的决定。因此,有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的余地,特别是如果一个版本似乎更准确和更清晰,即使它不是原始版本。[77]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使用不同语言的国际文书(如UCP或Incoterms)起草合同,也可以选择不同的语言版本(即英语)作为合同的原始语言版本。[78]

也有可能没有“原始版本”,因为两种语言版本是同时起草的。那么,可以采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CISG)第33条第4段提供的解决方案,这当然是能直接适用,但可以为解决这一困难提供一个有趣的灵感来源。第33条第4段规定,含义应是“在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宗旨的情况下最好地协调文本”。[79]这与上文所讨论的实用方法论多元论非常接近,也就是解释者必须找到一种由许多因素产生的含义,措辞只是它的一个方面。

3.一个约束版本和一个翻译。处理各种语言版本的另一个选择是只有一个约束版本,另一个仅是翻译没有约束效果。当事人可能认为已经解决了语言问题。然而,未来可能仍有困难。翻译质量可能有问题。然而,它可能远远不止于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理解具有约束力的语言版本,而依赖于一个错误或不同翻译的版本,导致与具有约束力的文本有不同的含义,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这一条款没有得到适当的同意,而且根据适用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疏忽大意的失实陈述或错误?这种差异也可能不是翻译不好的问题,而是由于概念的解释。正如我所提到的,这通常是一个问题,当合同订立人不能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的概念时,这一问题就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