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与再审

(一)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与再审

我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章规定了民事再审程序的三种启动途径:(1)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2)因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检察院依职权向法院提出抗诉;(3)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终是否启动再审、向法院提出抗诉,由法院和检察院分别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

虽然当事人、法院、检察院都是法律赋予的启动主体,由于各自的权利/权力性质、行使的法定范围、适用的诉讼原则及背后的价值理念、追求的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异(请见下表),必然导致三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可回避的冲突,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三者在民事再审制度中的价值和作用。三个程序主体分别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挥着法律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相互制衡,缺一不可。[22]

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在民事再审制度中的差异

图示

至于法院、检察院之间公权力的制衡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的正确路径是: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应严格依法审查并审慎处理,公正裁判,尊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检察院应严格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尊重法院的裁判,审慎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只有两者都能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正确理解和严格遵循法律,才能互不侵犯职权,抑制不当行使的公权力,包括不当审判和不当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