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穷尽
权利界限在立法阶段已经被相对固定下来,但“权利界限的问题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权利被法概括出来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运行的界限,它是指权利在什么时间,在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能够实现的界限,亦即法律上的保护力在多大程度上与人的价值相统一的界限。”[30]这需要法官在面对新生利益时首先应遵循穷尽解释的原则,探寻既有权利体系的可能外延与内涵。法律的凝练性给予了法律解释发挥作用的空间:当一项新生的利益可以通过恰当的法律解释为现有的法律规范所涵盖时,那么它就难以在进入法律体系的论证过程当中获得正当性。换句话说,利益如果可以被解释为已包含在某一权利的涵摄范围中,就不是新生利益,当然也不可能自立门户成为一项新型权利。这也是鉴别新生利益“真面目”的一项根本标准。
实际上,这是司法活动鉴别新生利益之“新”的过程。我们所说的“新型权利”通常是既有的传统权利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出现的一些新现象或形态,也许这些“新型”的权利诉求在社会中很早就存在,只是在特定的阶段被更为广泛地关注和提及,而目前当代中国缺乏这样的权利表述,例如国际公约中常见的“适当生活水准权”“适足住宅权”就是如此。另一方面,这里的“新”也可能表现在权利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在范围边界上的扩张与限缩等。同时,还有一些“新型权利”在社会上得到了一定的认可并存在着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呼声,但是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肯认,亦或是现行法律当中有相近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将其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予以保护。它们通常表现为一定的社会性利益主张,例如同性恋者是否可以结婚、犯罪嫌疑人是否拥有沉默权,以及被遗忘权是否可能等。总的来说,不管是哪种形式的权利主张与权利诉求,首先要做的就是在法律解释的层面上进行追根溯源的分析,以分析其能否通过现有的解释规则将其容纳在既有的权利框架之内。例如近几年提及较多的被遗忘权,就存在着归入个人信息权或隐私权的两种分析路径,但有学者提出,被遗忘权因其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能的特殊性而区别于隐私权,因而无法完全为隐私权所涵盖。[31]而其强调的信息主体对于与自身相关的过往不利信息进行删除的权利并非完全排除了他人使用这一内涵,因此属于其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32]因此,学者们呼吁将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权的一项权利内容被明确提出,不仅能够丰富人格权的新类型,也充分彰显了尊重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平等的法律内涵。(https://www.daowen.com)
也就是说,在评价“新生利益”之“新”的同时,我们也要明确既有的法律权利体系其包含的内容、射程在哪里。再如近年来学者们常提及的采光权,其实质究竟是一种物权还是环境人格权仍有待商榷,但对于采光权利的保护,学者就提及了以扩大化解释现行民事权利制度与权利制度创新两种路径。[33]实际上这种理念正是新生利益谨慎入法的一种现有法律制度诠释。对于新型权利的研究,其本身就是对权利内涵的研究,是对既有权利体系向纵深挖掘和拓展的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权利体系构成了新型权利研究的基础,其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指导着新型权利研究的方向,同时也在规范着新型权利研究的进路,因此,对于新型权利的研究不能脱离既有权利研究的基础理论,相反更应强调对既有权利体系的进一步研究。[34]因此我们认为,在衡量一项利益是否有必要纳入到法律制度当中,应当穷尽相应的法律解释规则,在法律规范的应有之义范围内充分运用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在内的诸多解释方法。在法律规范涵摄的意义内,运用解释方法、遵循解释限度地将一部分新生利益纳入到合法保护的范围中,既可以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又能使得法律更加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从而得以更好地构建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