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义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主要针对法律条文进行剖析,文字和语法作为法律条文的构成要素即是文义解释的具体指向,旨在对文字的含义进行解释。[42]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文义解释好比足球比赛场上的裁判,如果有球员把足球踢出界,就必须吹哨并当场裁决,以发挥监督的作用。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法律规范进行法定范围内的解释,但如果这个解释超出过了法律规定的红线,那就是“脱法”的或不允许的解释,这就等于划定了条文本身的边界。因此,在实际的法律运用与司法实践当中,合理的文义解释对法条的解释与适用既不能脱离具体的法律语境,又必须把握法律的整体性和特有的价值取向,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必须穷尽法律文本背后的全部的合理的意义。[43]
电商平台需要将法律条文作为侵权行为的调整规范,从而依法界定侵权责任的归属。无论是互联网法律规范的设立,还是细分平台服务者的各种法律责任,都必须坚持文义解释的方法和原则。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被称为网络侵权责任的“知道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则要对于全部的损害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知道”应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主观状态。对于该款“知道”的含义,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主张将“知道”解释为“明知”。也有学者认为,“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况,但是需要法官在操作层面区分不同的标准进行判定。还有观点提出,将“知道”解释为“推定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以“应知”作为判断标准,则令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相当的注意义务,显然会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这不利于互联网电商行业的发展,也必将影响社会整体利益。在实务中法官以何种标准来判断“应知”,将成为新的非标准性难题。
笔者认为,根据文义解释方法,此处的“知道”仍应当解释为“明知”。只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同的权利保护对象,其“明知”的标准有所不同而已。如果将“知道”解释为“明知”,则需要被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的主观状态。而如何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将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法官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类型、具体案件侵害的权利种类以及保护对象的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由此可见,电商平台对其平台上发生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不承担兜底责任。而反过来,若给电商平台设定责任承担规则时完全不考虑限度的问题,其结果很可能引发寒蝉效应和逆向选择。(https://www.daowen.com)
文义解释直接针对的是构成法律文本的语词,其目的在于通过说明这些语词所代表的的概念含义来明确其外延范畴。[44]运用文义解释方法,讨论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的界限,重点在于确定因平台产生的违法风险究竟由谁来承担。赋予科技之翼的新型电商平台,正在超过传统平台自身生态,引发出了一系列新的侵权责任问题,也创造了新的平台责任规则。例如,对电商平台上的“货币”一词的思考,往往会认为是现实生活中的实体货币,但在虚拟货币出现以后,我们对“货币”的理解会快速延伸至电子化的价值载体。正如近些年来频发的腾讯Q币盗窃案件一样,倒逼着司法机关对新型平台产生的货币作出解释,通过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决改变了“货币”的涵义,也进一步扩展了条文的外延范畴。只有经由法院解释和表述的法律规范是清晰的并契合公民的期待可能性,一个国家的现实法律秩序才真正具备规范性根基,文义解释之于现代法治国家因而具有构成性的意义。[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