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法律方法运用的案例教学使法治思维培养流于形式

(二)缺少法律方法运用的案例教学使法治思维培养流于形式

尽管我国的法学教育以通识性教育为主,但其亦应担负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即发挥从法科学生向法律从业者身份转变的桥梁功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依赖于以职业素养为中心的教育、选拔模式,培养他们从思想到行动、从职业技能到职业伦理的趋同性,塑造一套共同的话语系统。当下法学教育,乃至更高层次的研究生、博士生教育,未能将法治思维培养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忽视了法治思维对职业共同体的塑造意义,导致他们在语言习惯、解释、论证、说理、价值与身份认同等方面出现了离散。从宽泛的意义上看,法治思维涉及案件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化,书本上法律向行动中法律转变的过程,拥有共同思维习惯的法律职业群体,容易在法律事实的争议焦点与法律规范的核心含义上达成共识,而分散离析的法律职业群体很难在事实的总结与认定、法律规范的理解与解释上达成共识,各自为政的思维习惯也会增加司法成本,加深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裂痕。而为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的思维习惯,事实上无论是学院式的法学教育还是学徒式的法律职业教育,都能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共同的知识背景并形成法律人具有趋同倾向的职业思维方式。[14]但是当前我国以知识灌输为主要形式的教育模式与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的塑造。尽管很多法学院开设了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践性课程,但这些实践性课程通常事先准备好材料,提前进行彩排,呈现出流水式作业,因而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处理突发情况的方法,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训练等方面存在欠缺。

与此同时,为推进法学教育与职业训练的有机结合,案例教学方法被寄予厚望。王泽鉴教授指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广泛,并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不过,案例教学在其中始终居于某种关键地位。”[15]一方面案例教学通过对案例乃在一些实例的剖析,能够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身临其境的感觉;另一方面案例分析过程也是法治思维训练的过程,事实认定与裁剪、类案检索与分析、裁判规范的概括与提炼、法律规范的检索、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推理前提的构造等动态过程,有助于学生提前进入法律人角色。这种以“案例”为核心,辐射知识与方法的教学方式被法学教学所推崇,成为克服传统教学模式忽视法治思维培养与职业能力训练之弊端的重要手段。然而尽管师生们对案例教学方法充满了期待与热忱,但案例教学方式的使用效果并不理想,案例教学在整个法学教学中仍然居于辅助性地位,案例分析未能贯穿法学教育的整个阶段;案例教学的方式仍然较为单一,多表现为“以案引法、以案证法”等形式,教学案例未能与法学知识、职业能力训练相结合;教学案例选择较为简单,案例分析深度不够,学生参与度不足,教学方式较为保守,仍以教师讲授为主。[16]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方法并未取得预期目标,实施效果仍然停留在知识传授阶段。案例教学所呈现的以知识点为核心的设计思路,即“为了知识点而出案例”,只是强调法律体系中的个别规范运用,未能将知识点放置法秩序中进行体系化理解,体现更多的是散点式的知识认知能力。虽然“法律诚非背诵之学,但经由理解而 ‘记忆',确实把握基本概念则属必要,任何学科皆属如此,殆无例外。”[17]但问题是作为一门实践性学问,从事法律职业需要比其他职业掌握更多的知识、技巧与方法,他们不仅要处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时也需妥当地协调法律与政治、社会之间关系,不仅需要体系性掌握法律知识,更需要不断积攒司法经验,因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经验。”(https://www.daowen.com)

案例教学的实践效果之所以不明显,甚至被置于边缘化的位置,其根本原因在于案例分析中缺少分析工具,即法律方法运用的贫瘠。其一,案例教学乃是连通法学理论与职业实践的桥梁,法律方法乃是案例分析的工具与规则,由于当下案例教学中法律方法运用不足,教学方式仍以解读知识点为主。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享的一套职业技巧、思维规则,是以法律适用为核心的方法体系,其涵盖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不同方法,能够展现法律规范如何与案件事实相结合进而得出结论的过程。以传授知识为主要方式的案例教学方法,仍停留在案件事实描述与法律规范理解方面,未能揭示出动态的法律适用过程,遮蔽了案例教学培养法治思维的目标宗旨。其二,现在很多法学院在开设课程时未设置法律方法课程,甚至硕士博士课程也未设置,导致学生自始至终缺乏方法论训练。由于接受法学教育的层次、方式等不同,我国高校法学教师仍有很大部分未接受过法律方法论训练,对法律适用的认识仍停留在文义解释与演绎推理层面,在案例教学中也只是简单地分析案情,找出需要适用的法律规范,而对于法律规范如何解释,以及如何得出恰当地结论自己也不甚清楚。“让法科学生真正掌握分析案例的方法,具备了以不变应万变的方法性使用,那么,无论案例会发生何种程度的变化,只要作为职业技能操作的有效方法已经了然于胸,待其步入职业岗位之后也就能从容应对,法学课堂教学的真正目标才能最终达成。”[18]当前一些法学院已经尝试专门开设法律方法论专业课程,其内容涵盖了法律语言学、法律解释学、法律推理与论证、法律修辞学等,一些院校也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法律方法硕士、博士二级学位点,专门培养法律方法论专业硕士博士。其三,虽然方法是获取知识的重要手段,方法论是探究如何科学的思考、分析问题的技能,但受制于方法论抽象、复杂与哲学化倾向,在案例分析中很多师生难以娴熟的运用,导致案例分析流于形式,未能全面动态剖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结论论证等过程。“法律方法论不会直接说明 ‘什么是物',也就是规范的内容,而是为了使用技艺阐明规范的内容以及认识 ‘规范意旨',仅说明应当遵循的方法。”[19]法律方法是法律人必备的思维技能,是法律人内在思维特质,虽然它并不能直接得出结论,但是遵守这些思维规则能够得出符合司法规律与社会要求的结论,其是决定法律适用方向,维护法秩序安定性,乃至捍卫民主体制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