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士民法典》(SCC)第1条的一些评论
2026年02月10日
(四)关于《瑞士民法典》(SCC)第1条的一些评论
这里不对《瑞士民法典》第1条作详细分析,它已经成为许多综合评论的主题。[47]然而,更好地理解这一条款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字面解释在多语言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如果有人考虑了三种语言版本以说明书面措辞无法限制解释的观点,那么《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1款已经引起了其极大的兴趣。胡贝尔(Huber)曾经说过一句话,可理解为“法律根据其措辞或解释而适用”。不过,官方版本之间互相略有出入。德语版读作“nach Wortlaut oder Auslegung”,非常接近英文翻译;法语版本说:“la lettre ou l'esprit”,可以翻译为“措辞或精神”;最后,意大利语版本,主要是尽可能地接近德语,内容如下:“la lettera od il senso”即一项条款的“措辞或含义”。(https://www.daowen.com)
首先要强调协调连词“or”,此处并不意味着如果一个元素得到满足,另一个元素必须被排除在外,应该是要么是措辞,要么是意义、精神、解释,而不是两者都是。字面解释的结果可以源自措辞,或者来自精神,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人们不能在解释中适用旧的原则“in claris cessat interpretatio”,即:如果措辞明确,就不需要更多的解释,[48] 因为它在过去已经得到提倡,甚至在一些民法法典中已经颁布。[49]换言之,根据《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1款,条文的措辞不约束解释。当然,即使是我对第1条第1款的字面解释和我关于“或”可能是“累积”或“替代”的评论也受同一规则的约束;人们可以想出更多遵守条款的措辞或精神,但必须以前文所述的开放的法典理解作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