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试点,最终在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全面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辅相成。现代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强调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走向“审判中心主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精密的程序化设计逐渐无法承载冗重的案件负担,程序简化成为不得不考虑的应对之策。出于对效率以及有效追诉犯罪等刑事诉讼价值的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正如有学者所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 ‘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两大方面,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为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提出并在各地试点以来,学界与实务界围绕认罪认罚从宽的涵义、正当性、适用阶段、程序构造、从宽的界限与幅度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如何简化程序并确保其正当性,则是其中的热点话题之一。一般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程序上的从简主要体现在对被追诉人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庭审环节的简化等方面。但是,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限,而按照改革的初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这从认罪认罚从宽被作为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总则可见一斑。那么,除能够适用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轻罪案件,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重罪案件是否能够适用简化的程序?如何简化?另外,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相较于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改革在强制措施的适用、控辩协商等方面有所突破,但总体仍然顺延“从法庭审理中探寻提高诉讼效率”[3]的改革思路。也就是说,“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即意味着基本上放弃了辩护权,失去了无罪辩护的机会,也失去了法律所提供的正当程序保护。”[4]这必然造成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损害正当程序价值。为保障认罪认罚的准确性,体现对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学者转而将关注点放置于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尤其将重点放在实现有效辩护,强调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以辩护人身份的参与。然而,单单强调提高辩护率以及明确辩护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作用的改革思路并不能妥善防止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我国审前辩护权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孤立强调律师的参与难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https://www.daowen.com)

基于以上疑问,本文拟借鉴欧洲侦查程序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改革趋势——“整体观察法”为视角进行探讨。“整体观察法”,意为将审判程序中的程序保障前移至侦查程序,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只要有一个阶段满足了程序保障的要求,则认为刑事诉讼满足了正当程序的要求。从此视角出发进行研究的初衷在于,我国与欧洲各国面临共同的案件激增压力,并且近年来开始进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相似的处境可能使得在解决问题的对策上具有可借鉴性。此外,目前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简化的正当性依据仍存在争议,简化的限度与幅度并不明确。本文尝试从“整体观察法”的视角探讨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简化的正当化依据,以及程序简化的限度与幅度。本文基本思路是保障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审前辩护权,因为在前续诉讼程序中程序权利得到了保障,简化后续诉讼程序即具有了正当性。下文在对既有研究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论证上述思路的可行性与实施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