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的缺位对权利塑造的影响

(二)方法的缺位对权利塑造的影响

权利的增多固然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然而,当权利无休止地呈现在法律之上时,权利也会如通货膨胀中的货币一样,有贬值甚至被人抛弃的危险。然而,许多学者在研究的过程当中,对于一项新生利益能否上升为新型权利的判断标准仍没有较为统一的评价准则,在这种标准当中更多地包含了学者们自身的价值观念以及对于事物应然的理想状态之观念,而对于评价标准的方法支撑则讨论较少。其实,从理论上讲,“权利的概念化、体系化、制度化以及社会后果,必须借助逻辑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等不同知识体系的方法予以阐释或论证、描述或分析”。[7]尤其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权利的类型和内容也在不断更新,使得人们无法仅凭个人朴素的价值观念去认识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乃至新出现的权利关系,这时,我们需要科学的、遵从逻辑的思维方法的指引。但是,由于研究方法的贫乏和学者采择方法上的任意性,导致许多研究结论上的游谈无根或缺乏逻辑基础。至少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由于不注重方法的提炼,导致研究中出现如下几个明显的问题:

首先,方法的缺位将造成权利的泛化,削弱法律权威。由于对新生利益诉求和法定权利之间存在认识上的混淆,导致学者笔下的权利清单越拉越长,其结果就是权利的泛化,而权利的可行性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与责任却常常被忽略。[8]在此正视美国学者安格伦顿的警示是必要的,“人们宣扬、抑或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新的权利,由此拓展了个人自由的范畴,但却未对它们的归途、彼此的关联以及它们与相应的责任或者总体福利的关系给予太多的考虑。”[9]当权利不断在法律上无序扩张时,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可能也会受到冲击。作为一种国家规则体系,法律必须稳定才能创造出社会的有序,这本身就要求我们不能将任意一种社会上现存或预估的某种利益视为权利——因为权利的生成应遵循一定的逻辑,其中包括保护的必要性、正当性以及技术层面上的可行性等。法律体系也是一个相对稳定、固化的制度形态,当某种权利进入其中时,必然会引起法律结构上的变化,同时也会涉及此法律部门与彼法律部门可能会有的冲突。例如,当将公民的环境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时,它就势必会触动环境法律部门相关制度的变化。正因如此,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权利诉求、利益主张,在一国法律体系基本成熟之后,实际上只有很少的新型权利主张会现实地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可见,从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性着眼,需要尽可能阻止“不速之客”的来临。(https://www.daowen.com)

其次,缺少方法论的检视将导致新型权利“无处安放”。一项新产生的利益是否应当称其为一种“权利”,这其间所采用的衡量标准与运用的思维模式是什么?实际上,从新生利益的产生到转化为新型权利需要诸多环节的考量,其中包括价值与利益的选择、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判断、形式与实质的平衡、实体与程序的配合等等。同样,新型权利规范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方法论的运作过程。任何一个概念、规则的产生都并非凭空出现,它们都遵循着一定的思维和逻辑。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型权利的产生即是一个理性选择、方法运用、逻辑证成的方法论推演过程。例如,在齐玉苓案中,我们可能看到了冒名顶替受教育问题上所存在的法律漏洞,那么,如何通过漏洞填充来为这一类型的受案人赋权,在不同的利益诉求甚至对立的利益主张之间,又如何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来选择利益的取舍,并思考哪种利益进入法律权利的范围更为合理和正当。总之,欠缺方法的论证是没有力量的,忽视方法的利益取舍也是没有说服力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方法中的诸多方法可以为我们寻找到新型权利入法的合理路径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