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与依托:刑法体系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界定

一、基础与依托:刑法体系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界定

赞成解释位阶论的学者们对于参与位阶排序的解释方法及其优先次序并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梁根林教授主张这种位阶应当是“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6]陈兴良教授主张这种位阶关系应当是“文义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7]程红教授则认为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论解释”的适用序列;[8]另有学者坚持一种“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适用位阶。[9]其中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解释均会与体系解释产生内在关联,概言之,上述其他解释方法或以体系解释方法为基础或依据,或包含于体系解释方法,即其本就是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路径之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