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导 论

在瑞士这样一个多语言国家,法律体系是多语言的,而且仍然还在增加新的语言,这意味着通过了解相关的历史来正确处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国家间不同语言的逐渐同化可能是由于连续的占领或殖民(比如南非),亦或由于存在共同利益的人们所达成的协议。瑞士的情况就是后者,本文将据此进行分析。

中世纪的瑞士联邦是由所谓的州组成的,它西邻法兰西共和国,东邻神圣的罗马日耳曼帝国和普鲁士,南邻意大利南部的伯爵和公爵领地。这些独立的州,在1291年瑞士联邦拥有共同的语言——瑞士德语。她是古老版本的德语,有不同的方言。[3]当弗里堡州于1481年加入瑞士独立国家联邦时部讲法语,部分人讲瑞士德语,瑞士联邦便获得了该项多语言的维度。[4]

1848年第一部现代联邦宪法第119条和1874年《联邦宪法》第116条,本人对其法语、德语或意大利语版本的英语译文如下[5]:“在瑞士所讲的三种主要语言,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均是瑞士联邦的国家语言”。[6]为了区分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该条在1938年作了轻微修改。后者是指州机构(在本例中为联邦州)与个人交流所使用的语言(被动方面),[7]换言之,用以表达法律和裁决的语言,但也指用于国家和个人之间日常沟通的语言。[8]官方语言也是个人必须与国家实体交流的语言(积极方面)。[9]1938年,格劳本登州所说的罗曼什语也加入了国家语言。[10]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之间的区别一方面是为了发展语言自由(国家语言),另一方面是考虑到行政部门的实际需要,仅限于经官方批准使用的语言为官方语言。[11]

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99年新联邦宪法保留了这一区别。[12]在联邦政府编写的一份非正式英文译本中,[13]《联邦宪法》第4条规定如下:

国家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

现在有一项单独条款涉及官方语言及其在各州的使用。在非正式的英文翻译中,《联邦宪法》第70条规定如下:

第70条,语言

1.联邦的官方语言是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当与讲罗曼什语的人交流时,罗曼什语也是联邦的官方语言。(https://www.daowen.com)

2.各州可决定其官方语言。为了维护语言社区之间的和谐,各州应尊重语言的传统地域分布,并考虑到土著语言少数群体。

3.联邦和各州应鼓励语言社区之间的理解和交流。

4.联邦应在多语言州履行其特殊职责中提供支持。

5.联邦支持格劳本登州和提契诺州为保护和推广罗曼什语和意大利语所采取的措施。[14]

我们回到本文的细节。在此足以强调,根据宪法规定,联邦立法者通过了一项“关于多语言群体之间语言和理解的法令”。[15]这项法令涉及语言使用的许多方面,我们将在后文提到。

在这篇文章中,本人将主要从瑞士的角度阐述多种语言问题。我有几个理由这么做。首先,语言与文化相联系。因此,充分展示一个多语言系统,以及在系统没有被激活的情况下它如何发挥作用是存在难度的。所以作为一个瑞士人,讨论带有多种语言系统瑞士经验的一些细节似乎是有益的。[16]第二,在瑞士讲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或罗曼什语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和平的。这不仅与立法者处理语言的方式有关,也与语言少数者没必要迎合不同的宗教、经济财富或生活方式有关。2015年瑞士永久居民的语言分布状态大致如下:讲德语的人占63%,讲法语的人占22.7%,讲意大利语的人占8.1%,讲罗曼什语的人占0.5%。[17]然而,也有许多讲多种语言的人。联邦统计局报告说现如今大约50%的瑞士居民至少会说两种语言。[18]第三,我选择了大陆法系的瑞士法律来举例,其中以不同语言颁布的成文法律(法典、法规或条例)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有关法律解释方面。这导致我对根据多语言规范性文本的字面解释的概念提出质疑。然而,我也将略为提及其他多语言国家,以指出瑞士法律在处理多种语言方面的一些特殊性。

首先,我将讨论多语言法律及其解释。然后,我将阐述多语言国家多语言合同的若干问题。最后,我才会提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