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框架的内部和外部框架

四、规范框架的内部和外部框架

为了系统地解决发现和发展规范框架问题,将其区分为内部框架和外部结构比较有效。[31]“内部”是指作为法律、法律原则和价值一部分的标准,而“外部”是指提供这种标准的理论。当然,这并不是说内部和外部之间界限分明——有许多边界线——但它有助于审视具体情况。[32]

寻找内部框架意味着在实在法中寻找规范基础。在法律的多数领域,某些基本原则和价值都是被规定或预设的。比如,在私法导论中,学生们被教导契约自由和财产安全是私法制度的基础,在解决具体纠纷时要体现公平或公正。在私法的具体领域也有其具体原则,如保护消费者或雇员或儿童的最大利益等。所有这些原则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实在法中明确规定或隐含预设的基本原则:它们是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公法中,法治原则和人权具有类似的基本功能,基本权利在条约或宪法权利法案中被赋予特殊地位。这些也被视为实在法的基本要素。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原则和价值完全包含在法律渊源中:原则和价值在何种程度上超出了其本源的规则并借鉴了道德和政治价值,这在法律理论(在实证主义和解释主义之间)中始终存在着争议。[33]只不过,在实证主义和解释主义两种理论中,都有可能发现或总结法律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和价值很容易成为内部规范框架,即作为实证法中产生评价标准的部分。有时,需要做一些工作来更清楚地阐述隐含的原则,以便加以适用,但在许多情况下,基本材料就存在于实在法或早期法律学说中。[34]

当然,法律研究并非是完全孤立地进行的。如果认为法律是对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反应,那么,其他目的和价值就会发挥作用,这些则归属于外部框架。从广义的道德外部视角来看待法律,人们可能会说,法律本身必须始终根据正义来评估:法律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再现或纠正社会不公呢?为了将这样一个宽泛的理想目标发展成为一个规范框架,需要一个由平等和自由原则所支持的理想目标的理论。例如,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提供了一套基本原则,这套原则也能够用于评价基本宪法法律结构。[35]批判理论认为非正义源于权势集团的支配,这同样可以用来评价法律理论。[36]这种外部规范框架的优点在于它们可以用来批判法律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具有超越既存法律制度的特定价值。这些理论大多以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为基础。[37]当然,这也使它们表现的比较抽象,如果人们想用借以评价具体的法律发展,则需要进一步提炼。

发现外部框架的一个具体路径是寻找政策目标。政策往往是法律改革的出发点。例如,恐怖主义的威胁产生了加强安全服务的政治目的,为此创设新的法律权力来获取和保留大量数据。评价由这项政策产生的新的法律,一种方法是回到赖以制定法律的政策目标,并评价新法律是否真正实现了这些目标。一部新法律背后有时会有一个连贯的政策理论,但通常情况下并非如此。许多法律改革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谈判的走向不可能精准预设。在这种情况下,若以连贯的标准要求重建法律背后的政治目标并非易事。然而,一项法律通常至少有一些明确的目的,这些目的可以作为规范框架中的标准。在政策目标或宗旨方面,外部框架和内部框架之间的区别可能并不总是明确的:政策目标有时被纳入法律文本(例如,在条约序言部分),或成为判例法中标准解释的一部分。这样就可以提炼一个貌似可信的观点,即曾经的外部目标已被内化,并被纳入法律制度的一套内部标准之中。这种现象可能取决于法律改革所处的阶段:如果在计划改革或刚刚实施改革时,则更需要参照外部政策目标。联系上下文,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外部政策目标也可能是规范框架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没有必要将规范框架的资源仅仅限制在内部法律目的上。[38](https://www.daowen.com)

比较这些不同的外部规范框架,可以区分为较具批判性的哲学理论(基于对基本价值的理论论证)和更具传统的政策理论(详细说明在特定时间和地点选择的政策目标)。当然,更具批判性的观点也可以针对传统的政策目标,而不仅仅是用于实现这些目标的法律。回到安全的例子,个人自由的政治理论可以用隐私和个人自治的价值来批评安全部门权力的扩张。这不仅是对法律本身的批评,也是对其背后的政策目标的批评。

最后,将内部和外部规范标准统一起来也存在可能。理想情况下,一部法律无论是在法律价值方面,还是在社会和政治价值方面都是好的。因此,将基于宪法权利的法律评价与基于社会公正原则的评价相结合是有意义的。然而,在一个研究项目中进行如此宽泛的评价通常是不可行的。[39]只要明确评价采用哪一套标准,一个相对明确的评价即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