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放射性”后果的程序简化

(二)作为“放射性”后果的程序简化

目前,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性简化主要体现于对认罪认罚的刑事被追诉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化式的审判方式。但是,认罪认罚从宽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仅仅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说,部分无法满足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无法获得程序上简化的处遇。而根据目前通说对“从宽”的解释,从宽包括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两个方面,对于不符合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来说,获得程序上的简化对于激励他们认罪认罚可能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同时,如果被追诉人在前述程序中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复杂的审判程序对他们来说仅仅是在浪费时间,同样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按照本文的设计,“整体观察法”为目前适用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提供自愿性保障之外,还可以进一步扩大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至所有刑事案件。如果在审前阶段保障了辩方的辩护权,满足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作为“放射性”后果,在审判阶段就可以简化相应的程序。例如,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如果在侦查阶段证人与被追诉人方进行了对质,且被追诉人一方在审判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则法庭审判过程中无必要再次让证人出庭作证。以此类推,基于“天下没有免费午餐”的基本观念,可以着重研究在审前阶段赋予辩方哪些辩护权,相应地,审判阶段的程序即可得到正当化的简化。此时,如果控辩双方不提出异议,在审判阶段法官仅审查审前阶段进行的相应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即可。对于审前程序已经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一方提出异议的,法官可以在证明力上给予其不利的评价。例如,侦查程序中被告人实现了阅卷权,但到审判中质疑案卷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法官应判定被告人在证明力上处于不利地位。

形成具有梯度的“递减”式简化审理体系,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能够进行合意的案件,按照合意的程度简化审理程序;对于其他案件,对审前程序已满足正当程序要求的,控辩双方不再提出争议,法官则可以直接采信,不必重新认定,从而简化审理过程。

编辑:蒋太珂)


[1]乔杉,女,辽宁兴城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2]闵春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程序简化》,载《苏州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第48页。

[3]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9页。

[4]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第6页。

[5]李勇:《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的路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第142页。

[6]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63页。

[7]参见孔令勇:《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种针对内在逻辑与完善进路的探讨》,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第146页。

[8]陈海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程序性问题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4期,第152页。

[9]参见陈海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程序性问题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4期,第152页。

[10]参见赵承寿:《论司法裁判中的事实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页。

[11]孙长永:《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第179页。

[12][美]赫伯特·L.帕克:《刑事诉讼的两种模式》,梁根林译,载虞平、郭志媛编译:《争鸣与思辨: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页。

[13]孙长永:《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第179页。(https://www.daowen.com)

[14]王飞:《论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构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问题的检讨与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9期,第151页。

[15]贾志强:《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诉讼合意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第176页。

[16]贾志强:《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诉讼合意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第176页。

[17]参见贾志强:《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诉讼合意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第177。

[18]卞建林、谢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为线索》,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第123页。

[19]参见马明亮、张星水:《中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证分析》,载陈瑞华主编:《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158页。

[20]李本森:《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第88—89页。

[21]林劲松:《我国侦查案卷制度反思》,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4期,第59页。

[22]郭松:《透视“以侦查案卷为中心的审查起诉”》,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4期,第138页。

[23]史立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第122页。

[24]史立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第122页。

[25]史立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潜在风险及其防范》,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第122页。

[26]参见贾志强:《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诉讼合意为视角》,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第176页。

[27]卞建林、谢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以中德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为线索》,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第127页。

[28]谢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推动程序简化之关键所在》,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第131页。

[29]林钰雄:《改革侦查程序之新视野——从欧洲法趋势看我国法走向》,载《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第202页。

[30]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