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一种充分的论证理论
[美]肯特·辛克莱[1]著 谢婧辰[2]译
摘 要 法律推理可以不作为一个物理或社会过程的一个阶段来分析,而是作为一个过程本身,论证的过程。回顾过去,一系列相互依存的因素,似乎导致了法律推理理论目前的混乱。对奥斯汀机制的回应,导致了对演绎的不准确的淡化和对归纳与类比的强调,反思过后,这种回应似乎不是那么重要的因素。对法律推理的分析必须转向一个新的焦点:在演绎论证形式下,提出理由的普遍而基本的过程,其有效结论涉及但不解决某些法律命题。新修辞学运动反映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演绎论证的表述往往不够有力,无法最终解决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所带来的麻烦必须诉诸于理由。新出现的实践推理准则,不能消除法律立场的理由产生分歧的可能性。然而,在一个对抗制度中,如果没有这种冲突,冲突将被严重忽视;冲突为继续重新评价原理提供了主要动力,它使我们有希望保持法律世界跟上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
关键词 法律推理 类比 演绎 实践推理 正当理由
每一位律师和法官都会时不时地进行法律推理,这一点似乎是没有争议的;显然他们中的一些人经常这样做。因此,令人惊讶的是,至今仍没有人能令人满意地解释这一过程的本质。在过去的十年里,这一过程中许多已被接受的概念,吸引力已经显著降低,因为最终人们只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少量的仔细分析。然而,尚没有统一的理论出现,以取代旧的观点,并且似乎法律哲学家们对这种理论可能采取的一般形式,还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最近关于法律推理概念的讨论中,核心的分歧在于这门学科中出现了一种所谓特殊的新的推理形式。现代评论家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这种新的思维模式,有时被称为“探究推理(zetetic reasoning)”,是不可靠的。也就是说,这样得出的结论并不必然遵循前提。[3](https://www.daowen.com)
然而,这些对推理过程的评论,混淆了两个根本不同的问题:一个论证的结论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其前提决定的,以及对某个问题的法律立场选择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其论证(无论如何表述)决定的。现代作者似乎已经得出结论,即所采用的论证一定不能包含他们的结论;因为我们很少能说,一个给定的推理链要求一个特定的法律立场(从某种意义上说,考虑替代结果是多余的)。因此,人们几乎一致地认为,法律推理中除了所谓的经典演绎论证外,还涉及其他的东西。[4]
本文考察了宣称非演绎论证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发挥任何重要作用的主张。它提供了一个法律推理的理论,作为一种完全地演绎推理,它仍然可以考虑到法律论证在许多情况下,要求或必须采取一个特定的法律立场的明显无力。
对法律推理的过程形成一个连贯的观点,其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步骤是明确说明所讨论的法律程序的各个方面;第一部分专门讨论这个问题。第二部分介绍了比较传统的法律推理观点,并结合现代批判对其进行了评价。第三部分探讨了非演绎推理在法律中的可能性。第四部分考察了由哲学家们发展的“实践推理”准则,它被视为是对更传统的法律论证过程概念之明显局限性的回答。第五部分以高度抽象的形式,通过为法律命题提供正当理由,对论证过程进行初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