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运用及实效
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解决裁判大前提的不确定性问题,“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把相互矛盾的法律解释成逻辑一致的法律”[24]。法官裁判案件必须要依据特定法律规范,但这也并不是说,经过法律发现找到的法律规范就都必然能够“恰当地”适用到案件裁判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法律规范的概括性都成为不可越过的障碍,进而需要裁判者建构“裁判理由”予以阐明。自法律解释研究以来,学者们的一大理论成果就是确定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方法清单,以期在裁断所有案件时,都能寻找到相应的方法论依据。但是从司法裁判现实来看,绝大多数案例也只是集中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三种方法。因此,此处我们也主要围绕该三种特定方法,对“裁判理由”建构过程中法律解释的运用及实效予以说明。
首先,在“裁判理由”建构中,文义解释的作用是从规范角度阐明不确定概念的含义。如上提到,法律语言含义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的重要作用。一般地,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对少量的“核心术语有一个概括性的解释”[25],但是对于文本中的大量专业性术语,由于立法者并未详细予以阐述,这些术语的含义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借助文义解释方法予以确定,如“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中裁判理由对“跳单”的阐释[26],以及“张艺伟、金鑫危险驾驶案”裁判理由中对“追逐竞驶”的阐释等[27]。在现代法治理念下,“裁判理由”建构中的文义解释不再局限于法律语言的字面含义,而是将解释的语境予以考虑,并结合其他法律解释方法共同确立有拘束力的法律涵义,如“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28]等系列劳动争议案中对“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扩大解释。相对其他解释方法,运用文义解释说理主要秉持“根据整体语言使用者——尤其是法律共同体——之语义共识来解释法律”的规范立场。[29]
其次,相比文义解释,“裁判理由”建构中体系解释的作用同样也存在于规范层面。有些时候探寻法律含义不仅要考虑法律语词,还需要对法律语词所处语境进行全面的考察,即考虑法律语词的意义脉络、体系地位、文本语境等因素,“解释规范时亦须考量该规范之意义脉络、上下关系体系地位以及对该当规整的整体脉络之功能为何。”[30]在裁判理由构建过程中,因“体系解释适合于对文本进行阐释和梳理,借助整体化、系统化的规范体系,对文义解释的范围形成约束”[31],故体系解释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辅助文义解释运用,对文义解释的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伴随法治进步,我国现如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也为体系解释创造了良好的适用条件。当然,为规范该方法运用,建构“裁判理由”的体系解释也应遵循特定规则,如无矛盾要求、不赘言要求、完整性要求以及体系性要求等,它们作为基本的思维规则,赋予“裁判理由”以形式上的可接受性。(https://www.daowen.com)
最后,目的解释作为实质性解释方法,其在“裁判理由”建构中的作用是全面考量法理。如果说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作用是“积极地”确定法律意义,那么目的解释的作用则是“消极地”矫正法律含义。现实司法中,法官运用目的解释不断地修正法律意义以实现个案正义,其目标在于“追求依法裁判和个案正义的统一”。也正是借助目的解释的这种开放特点,使得“裁判理由”满足了“可接受性”要求。对此,我们可以“对知假买假是否应支持十倍赔偿?”问题前后裁判规则之矛盾为例。由于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含义,之前很长一段时间,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中的假冒伪劣行为,都是通过目的解释将“王海们”认定为“消费者”,该裁判规则也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以确定。典型的如“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32]的“裁判理由”就认为“孙银山并未进行二次销售,故不应构成 ‘买假索赔'”,尽管这与其真实行为相悖。之后,鉴于职业打假人群体涌现且负面影响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则通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修改了这一裁判规则,不再支持此类诉请。此说理过程中,裁判者就充分运用了目的解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