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有助于提升学生的论证说理能力

(三)案例教学有助于提升 学生的论证说理能力

以深入情境分析的方式实现学生法律知识与法律职业技能的同步建构,乃是培养学生法治思维的有效方式之一。案例教学提供了感悟与锻炼职业思维的具体情境,一方面教学案例的选择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它们是法律知识运用的展示板,研读案例既能检验学生的知识储备能力,又能实现书本上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另一方面在案例分析中,“通过具体情景,能让学生懂得 ‘客观真实'与 ‘法律真实'之间的关联和差异,懂得如何利用证据,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条件下 ‘妥协'地面对现实,并使学生获得综合运用实体和程序法律知识的能力。”[31]法治要求看的见的正义与说得清的正义,因为教会学生说理论证往往比只进行简单的演绎推理训练更有助于法治思维的培养,因此案例教学通常选择论证缜密、说理详实的案例作为样本。事实上,无论是解读事实总结、证据判断、法律适用等环节,还是剖析案件裁判的思路、方式与问题,都是在培养学生的说理论证能力。相比于西方动辄几十页、上百页的裁判文书,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不会说理、不愿说理、不懂说理等问题,干巴巴的几页判决只是简单描述事实、摆证据,指出依据的法律规范,最后列出裁判结果。当下裁判说理的粗疏性,也印证了法官法治思维的薄弱与贫瘠,与法治要求相差甚远。在此背景下,案例教学被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应该着重培养学生案件分析能力,尤其是转换知识的能力。这种转换能力不再强调对知识的记忆能力,而是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法律知识的多寡不是判断法治能力的标准,如何将诸多的法律知识体系化与融贯化,进而证成判断妥当与否,才是案例教学的重点。

作为一种特殊的法治思维形式,法律论证贯穿了整个案例分析过程。在宽泛的意义上,法律论证涉及案件分析的各个方面,比如学生们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的争论,就案件涉及的某一理论问题展开的论辩,有关裁判过程中法官所采用的习惯、法理等非正式法源的妥当与否的讨论,律师之间有关案件性质与法律适用发表的意见等等,都是法律论证的具体表现。而在典型意义上,法律论证主要指司法过程中法官就得出裁判结论所进行的证成。按照法治的基本要求,裁判结论的得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并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规范。一方面依法裁判之“法”主要指制定法,其是确保裁判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另一方面在法律存在模糊、荒谬与不正义的情况下,允许法官对法律的背离,法官可运用习惯、法理、事物本质、正义理念等进行说理论证。前者指向内部证成,即运用法律规范进行法律推理,以演绎推理为代表,而后者指向外部证成,即证成法律推理的正当性。当法律推理的前提不确定,或者不存在法律规范时,便需要诉诸外部证成,此时的法律推理不再是传统的演绎推理,类比推理、类推适用,乃至论题学思维都可能被法官所采用。由此可见,法律论证并不局限于传统的形式逻辑,它强调个别与一般同等重要,即便采用演绎推理的形式,也强调需对裁判前提进行证成,为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理由证明。这说明,裁判思维不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简单的理解与解释,它要求在相互矛盾的法律规范、存在法律漏洞、或根本不存在法律规范的情境下,依靠相关法律原则、非正式法源进行归纳与类推。这种证立的过程也是裁判说理的过程,目的即在于说服听众、讲法说理。有关裁判过程中的说理论证,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一直便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为此,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实施《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裁判过程强化说理论证。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在题目设置上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加强了对客观题的考查,重点便在于考查学生处理案件的说理论证能力。

案例教学秉持的培养法治思维的目标导向,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法律知识、研习法律技巧、模拟法律实践、积累实践经验与提升法治能力的平台。而研习案例过程,没有比法律论证更能体现学生法治思维水平的高低。其一,法律论证过程包含对法律解释的合理性证成,案例分析能够直观地展现法官运用的法律解释的技巧、方法,以及证成解释结论所运用的解释资源,这对于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类比思维、论题学思维大有裨益。特别是对一些不确定法律概念、一般条款的具体化,其间涉及习惯、经验法则、司法解释、裁量规则等的综合运用,这对于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能力,以及避免文义解释、机械司法等简单思维大有助益。其二,法律论证的实质乃是对判决结果的证立,其是一种说理过程,学生通过研习案例,能够把握不同法律人之间的角色差异以及论证思维,学会用事实、法律、证据、道德、社会等说服听众。法律论证是综合运用各种知识的场所,学生在研习法律的同时也需要对社会共识、传统习惯、公序良俗、社会政治经济等有所了解,这对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帮助。其三,法律论证兼顾演绎逻辑与实质推理,超越了对合法性的简单诉求。当下法学课堂主要培养学生的演绎推理能力,学生们多是机械的套用三段论模式,对于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与对大前提的证成关注不够,这种机械法律适用或者简单地依法办事,容易导致“依法掩盖下的错误”,由此可见学生们实质推理的能力有待提升。课堂中,教师们通常会选择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或者一些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作为教学案例,这些案例通常蕴含着实质推理,而实质推理乃是决定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问题的关键。总之,法律论证强调的“内逻辑、外价值”的论证思维有助于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