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构成要件解释中的利益衡量[1]

纪 康[2]

摘 要 肇始于民法领域的利益衡量原理正在悄然影响到刑事审判,鉴于利益衡量的复杂程度和恣意性,对于利益衡量的司法适用应当谨慎。利益衡量说最初是对概念法学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在传统三段论定罪逻辑下并无适用空间,在利益法学下也因恣意性面临解释的难题。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是必要的,以后果主义裁判为导向,有利于阐明变动中的罪刑关系,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限缩利益衡量的适用范围,并在国民预测可能性范围内进行。

关键词 利益衡量 实质解释 三段论推理 预测可能性(https://www.daowen.com)

利益衡量的理论和方法已经成为规范适用中至关重要的内容。但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刑事领域,利益衡量原理的运用自一开始就遭到了种种批判。特别是由于方法论上的适用困境,利益衡量即使可以为个案纠纷提供合理的解释路径,也难以成为一套一以贯之的理论。由此,检视利益衡量原理,特别是刑事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将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