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理由论证

(二)用理由论证

一个陈述或一组陈述,满足作为X法律立场理由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它构成一个决定性的理由,或是足以使采用X正当化的理由。即使在抽象层面上,这也不奇怪;法律问题通常是非常复杂的,几乎总有不采用任何预期的法律立场的理由,同时也有继续它的理由。下面列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一般方法。此处显示的论证形式,在其他话语领域有许多类似情况,比如伦理学,尽管这些法律论证与其他学科的论证形式之间并没有近似的类比。

基于这个术语的含义,有理由的论证是一种演绎操作。要得出一个给定立场是正当的结论,需要利用一个大前提来处理正当理由,和一个小前提来建立满足第一个前提的标准。

关于应采用X法律立场的结论,最经典和最简单的实践论证形式是:(F1

任何符合P的东西[(i)对先例或法定规则的陈述,或者(ii)对法律原则或原理的陈述,或者(iii)对某人利益的陈述]都是正当的立场。

X增进(或符合)P。

因此,X是一个正当的立场。

这种论证形式虽然是因果推理中一种常见的程序,但只有在P是一个普遍适用(很难使其无效)的命题时才有效,而且,这个命题优先于任何可能与之相冲突的命题。由于许多命题都有可以推翻的例外,而且很少有规则能够满足第二个要求,这种论证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用处。

大多数实践论证对法律原则和社会利益的运用各有不同。它们不依赖于一个普遍的前提,而是提供了更符合条件的演绎理由来支持法律立场。然而,一个有理由的有效论证比这复杂得多:(F2

R(X)。

因此,X是一个正当的立场。

F2形式只是对第一种论证形式的重述,其中隐含了大前提,但未作说明。

形式为“因此,X是一个正当的法律立场”的结论,基于演绎支持理由的最简单(但仅是最简单)有效的法律论证形式如下:(F3

由更有力的理由支持的法律立场是正当的。

R(X)。

没有理由反对采用X。

因此,X是一个正当的法律立场。

自然,鉴于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相互依赖性,这种直截了当的论证形式往往不太合适。事实上,法律程序的每一个方面都有着更广泛的影响,很少有问题不影响两个不同的事项。但是,考虑一个通用的论证形式是容易的,如果为真的价值可以被指定为它的前提,那么它总是适用的:(F4

由更有力的理由支持的法律立场是正当的。

R(X)1…R(X)n都是采用X的理由。

R(Not-X)1…R(Not-X)m都是不采用X的理由。

组合理由R(X)1…R(X)n比组合理由R(Not-X)1…R(Not-X)m更有力。

因此,X是一个正当的法律立场。

这种结构是一种完全有效的论证形式,尽管可能有一些辅助论证:所提供的理由清单是否详尽无遗,每个假定的理由是否实际上都是结论的理由,等等。后一种论证涉及前提的真实性,并不影响一般论证形式的有效性。(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F4的简化版本远比F4本身使用得更多,因为在建立该论证模式的前两个前提时会遇到困难:(F5

由更有力的理由支持的法律立场是正当的。

为收集与X有关的所有原因勤勉搜索,其结果反映在此。

R(X)1…R(X)n

R(Not-X)1…R(Not-X)m

R(X)1-n比R(Not-X)1-m更有力。

因此,X是一个正当的法律立场。

在法律结果相互冲突的案件中,有必要对所讨论的论证形式进行修改与限定。R(X)1-n的权重大于R(Not-X)1-m并不总是意味着应当采取X法律立场。这个判断涉及到X和Not-X之间的裁决,并排除了X与其他结果的比较。考虑到这一冲突的简单模式是:(F6

由更有力的理由支持的法律立场是正当的。

X以R(X)1-n和R(Not-X)1-m为特征。

Y以R(Y)1-n和R(Not-Y)1-m为特征。

X和Y是唯一的竞争结果。

X由更有力的理由支持。

因此,X是一个正当的法律立场。

为了处理诸如难以证明不存在其他相互竞争的法律立场等因素,做出与之前的区分相类似的修改是有必要的:(F7

由更有力的理由支持的法律立场是正当的。

X以R(X)1-n和R(Not-X)1-m为特征。

Y以R(Y)1-n和R(Not-Y)1-m为特征。

没有其他已知的法律立场[被认为]是可行的选择。

X由更有力的理由支持。

因此,X是一个正当的法律立场。

F4-7的困难不在于陈述支持和反对X和Y的理由的前提,也不在于那些排除的备选项,而是在于比较前提的强度,“X由更有力的理由支持”,以及大前提中每个论证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