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与后果考量

三、疑难案件与后果考量

如果上文关于实践意义上的疑难案件之普遍性的分析是有道理的并因而是可接受的,那么我们就必须重新思考与之相关联的甚至可以说具有“一阶-二阶”关系的意在对其克服的作为裁判方式的后果考量。因为在当前的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即便是支持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也仅仅认为它适用的范围与场域是有限的——也即在那些处于作为少数与例外的疑难案件中,更不消说那些也或多或少从疑难案件出发反对把后果考量视为一种完全独立的裁判方式的观点了。[18]一般来讲,宽泛意义上的后果考量参与案件之裁判可以分为两个具有关联性的层次:首先是识别以及确定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后果考量;其次是在已确定的具体案件中如何保证较为规范地适用后果考量。为了论述更有针对性,下面笔者将从这两个层次分论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