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的发现与证成——从利益到权利的司法审视
如果说最基本的权利来源于人的生产活动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在经过立法者的确认后构成了法官判断人们行为妥当性的指南,那么随着生产生活的发展以及生产方式的变革,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呈现多元化样态,人们的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新出现的利益关系在相对固定的法律面前出现了无所适从的局面。大量涌现的“新生利益”主张出现在判决书中,那么它们究竟是否可以构成新型权利?又将如何进入立法者的视野?这其中,司法不仅提供了新生利益发现的契机,同时,司法方法对于新生利益的鉴别作用也不可忽视,它也将成为新型权利证成的必要阶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