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实践认定的实践归纳

(一)裁判实践认定的实践归纳

在本类防卫的案件中,法院的基本立场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第一,寻衅滋事是不法侵害,在面临正在进行的寻衅滋事侵害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第二,不法侵害人倒地后,通常被认定为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属于事后防卫,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第三,寻衅滋事类案件升级后,尽管有少数案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但适用率仍然偏低的。例如,在前述在“徐飞、张汉生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中,寻衅滋事犯罪已升级为抢劫等暴力犯罪时,但裁判实践也排斥了特殊防卫的适用,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此外,即便在认定为特殊防卫的案件中,并未就寻衅滋事行为升级后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即升级后的不法侵害究竟属于杀人、抢劫等行为,抑或属于行凶或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践中通常并不明晰,导致说理性并不充分。第四,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时,通常作综合评价,考虑诸如防卫的工具、力量的对比、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人的部位等要素,这些要素基本上均为客观要素。第五,在认定造成重大损害时,有的裁判认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是一致的,即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就认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有的判决则认为二者是并列的关系。第六,寻衅滋事案件中的防卫通常也会与其他类型的防卫存在交叉,如在前述“盛安故意伤害、廖丽德等人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盛安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使用随手携带的刀具捅死不法侵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