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性目标下刑法体系解释路径之建构

三、协调性目标下刑法体系解释路径之建构

刑法解释的总体目标应当是协调性或融贯性,[75]这种协调既体现在刑法外部即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刑法作为子法与母法之间,也体现在刑法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分则各罪名之间,还体现在罪名内部的罪和刑之间,更体现在抽象性一般规范与具体案件结论之间。质言之,所谓的“体系”既作用于宏观的整个法域,也应作用于个罪内部的理解与适用;既包括概念式的外部体系,也包括评价性的内部体系。

概念法学以法规范概念的极致精确为追求目标,旨在建立一种“金字塔式”的概念体系,司法者只需把握各概念间的上下左右链条便可顺利对案件事实归位,以此实现概念间的绝对协调。法实证主义与概念法学有着相同的思想基础,该学派也是试图纯粹从体系、概念和定理中推导出法条及其适用,而不容许考虑任何法外要素。[76]但是,这种试图排斥实质价值因素的体系构建不可能实现,一旦失去法的价值导向,势必导致法规范及其知识体系的僵化从而导致与实际情形的脱节。这种追求概念极致精确以及形式逻辑严谨的努力,“可能会倾向于忽略现实、屏蔽其他学科知识,从而具有保守、僵化、封闭的潜在倾向。现代的法教义学理论应重视的是规范和规范背后的道理、价值、原则,而并非概念和概念的体系化。”[77]因此,这两种法学流派已经成为过去式。利益法学乃至评价法学派则十分关注价值因素,不再仅着眼于概念与逻辑所形成的形式化体系,在形式的协调性之上更加注重价值的协调。其将法体系区分为“概念—命题”的外部体系与“价值—原则”的内部体系,不再鼓励地进行概念符合性判断与逻辑推演,而是在“价值—原则”的基础上理解适用法规范,但也不同于自由法学派,其同样不轻视概念与逻辑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基础作用。[78]由此,法律体系就是由概念与价值相融合的规范的体系而非单纯的概念逻辑体系。既然如此,在进行刑法体系解释时,就需要注重刑法各规范之间以及与其他法规范间的评价上的协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