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号规则背后的利益失衡问题

三、7号规则背后的利益失衡问题

在本案结尾,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两个裁判理由:(1)因为纠纷已解决,所以“检察院的抗诉基础已不存在”;(2)“为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本人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实现诉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从侧面反映了7号规则背后的两对价值冲突及衡量:结案与再审、当事人处分原则与司法公正。

7号规则是为了规制检察院不当抗诉而设立的,因此,在当事人放弃再审请求权,而检察院滥用抗诉权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的利益抉择并无不妥。但是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的行为认定为“不当抗诉”并不恰当,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是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行为。对于检察院正当抗诉的情形,不宜适用7号规则,因为法院在面对同样的两对价值冲突时,应作出截然相反的利益衡量与抉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