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不是什么

一、法律逻辑不是什么

在《关于法律论证的几个论证》一文中,麦卡迪做了一些在法律与人工智能方面的出版物中很遗憾很少做的事情。他抨击了其他人的论著,从而结束了一种似乎沉默的惯例,即:研究人员只是在继续自己的研究,只讨论其他人的论著,以表明他们熟悉该领域的最新文献。[3]科学通过批评得以进步(波普尔语),过分的礼貌并不能促进这种进步。在这篇论文中,我打算继续麦卡迪大胆提出其论文的那种辩论精神。那么,还有哪份论著比麦卡迪自己的论文更有资格成为批评的第一目标呢?

在前面提到的论文中,麦卡迪对以规则为基础的法律论证理论和其他理论进行了抨击。事实上,他只讨论了论证方法,但我怀疑他的批评也适用于其他规则方法,比如理由逻辑,而麦卡迪似乎忽略了这一点。麦卡迪攻击的确切性并不容易确定,因为反对规则理论的论证主要是由一些例子组成的,但我认为,可以用下面这个论证来充分重述他的要点。

1.律师在真正法官面前论证时会使用一套简单明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则。

2.规则系统的作者所讨论的论证相当复杂,如规则优先性。此外,有时理论家之间还会讨论这些争论的结果应该是什么。

3.因此,在规则系统中出现的论证,与律师面对真正法官所使用的论证是不同的。

4.因此,规则系统是“错的”。

该论证的最终结论是故意含糊不清的,因为麦卡迪本人在他的论文中专门讨论规则系统部分根本没有得出结论。在后面的章节中,在乐观主义的标题“正确理论”下,麦卡迪强调,法律推理是一种理论建构的形式。或许他对规则方法的批评应该被表述为对这些方法没有解决理论建构问题提出异议,从而误解了法律推理的本质。(https://www.daowen.com)

虽然我同意麦卡迪的观点,即: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推理是一种理论建构。但我由衷地不同意他试图将引证这一观点作为对基于规则的法律论证理论的异议。至少乍看起来,在思考法律逻辑时,麦卡迪似乎犯了一个普遍错误,即:法律逻辑应该解决一个必须“解决”案件的律师正在努力解决的问题。因此,不支持律师完成推理任务的逻辑是有缺陷的。显然,这种对法律逻辑的批评是错误的,因为它忽略了法律逻辑的目的是为评价法律论证的逻辑品质提供标准,而不是假装成为解决法律问题的工具。我无法想象麦卡迪会坚持这种错误的法律逻辑观。但在我看来,他似乎忽视了一个事实:基于规则的法律论证理论是一种逻辑理论,而不是一种关于如何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因此,他似乎提出了反对法律逻辑理论的理由,这将有力地反对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

麦卡迪可能会为自己辩护,认为他的批评并不是针对作为一种解决法律问题的理论的法律逻辑的,而是针对涉及这些法律逻辑本质的“严重夸大和严重错误”主张的。事实上,他在论文中引用了帕肯和沙托尔的观点来支持这些作者的观点。

就我个人而言,我不认为正在讨论的引证支持帕肯和沙托尔为他们的逻辑做出了如此错误主张的观点。但这不是重点。即使帕肯和沙托尔会做出如此夸张的主张,这也不是批评基于规则的法律论证理论的基础,而只是批评这种逻辑和那些做出这种主张的人的夸张主张的基础。然而,麦卡迪“论证”的主线是,反对以规则为基础的法律推理理论本身,而不是反对关于这些理论的错误主张。

那么,麦卡迪的观点如何呢?他认为,律师在真正的法官面前进行论证时,会使用一套简单明了的规则,而用规则系统来处理的论证往往非常复杂。在我看来,这一点可能是受到了麦卡迪普通法背景的启迪。在普通法背景下,构成法律决策输入的材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判例法构成的,而判例法与成文法相比,几乎没有什么结构。判例法在适用于新案件之前,比成文法需要更多的重构。由于司法信息处理能力的限制,重构工作必须相对简单,才能令人信服。导向这种重构的论证一点也不简单,例如,德沃金关于宪法解释的工作就说明了这一点。[4]

法律法规应该适用于具体案件,而不需要进行额外的重构。至少在理论上,总是有可能根据法律的其余部分及其潜在价值和政策等,将成文法从一开始的解释重构为一种解释。佩策尼克和哈赫并没有从中减去这些内容。[5]在成文法的初步解释中,有时会涉及到基于规则的法律推理理论处理的复杂性,因此,这些理论正确地处理了这些复杂性。学术文献经常重新描述成文法,其中一个目的就是减少复杂性。从这个观察出发,不带走任何东西,因为要是文献没有编译复杂性,那么,为了使用计算表达式,重建给出的文献都建立在同样复杂的推理模式基础之上的,而这种推理模式是法律裁决者所使用的。

我对麦卡迪批评基于规则的法律推理理论的批判性评价可以概括为两点:首先,尽管有上述禁忌,麦卡迪似乎无端地期望法律推理的逻辑理论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工具,而且就此而论,他是光嘲笑它们,而不关注理论建构。其次,麦卡迪似乎低估了逻辑在法律决策和理论建构中的作用。这可能是由他的普通法传统背景造成的。在普通法传统中,进入理论建构的材料比在大陆法传统中十分重要的成文法规范的结构化要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