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状理论联系
2026年02月10日
(二)网状理论联系
若不考虑其他法律领域对类似问题的处理,通常无法解决前述附带问题及子问题。例如在确定证券所有人是否以及何时仅因故意做出不利于证券义务人的行为或具有重大过失而受损时,诉诸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nzip)是有益的,因为由此可借鉴动产善意取得法律当中的相似问题。同样处理证券法上如胁迫、缺乏表示意思等抗辩时,虑及这类缺陷在表见合伙(Scheingesellschaft)或有缺陷合伙中的意义,是有益且必要的。由这一点可以得出,证券法的法律外观主义理论本身并非自行其是,而须将之归于整体性法律外观主义理论的脉络关系中——属于此范围的还有表见合伙、表见商人(Scheinkaufmann)、表见代理(Scheinvollmacht)等等。但这类法律外观主义理论又与法律行为理论有着众所周知的联系,若不能与之仔细协调,那么该理论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48]
基于对脉络关系的认识,施泰格米勒提及了“理论网络”概念,他甚至希望用这个概念来替代“理论”。[49]但这是不合适的,因为若如此会导致我们将注意力过分集中在理论总体之上,而忽略了每个理论的独立性,并且会使得“理论”这个有用的术语就此消失——对此,在科学语言中也并无合适的替代物。不过,对于理论之间存在网状联系这一正确的看法,在法学立场上只能予以承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