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连接“是”与“应该”:一个实用主义的框架
我认为,法律研究的描述成分和规范成分需要区分开来,但二者又是相互关联的,现在我想扩大讨论范围。什么样的事实与规范性关系理论可以用来支持这种法律研究的定性?如果如凯尔森所说,社会事实和法律规范被视为分属两个不同的视角,[46]那么,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就无法合并,因为这两个视角的逻辑截然不同。因此,在同一研究中将事实和规范联系起来的理论,则是一条更有希望的途径。将事实和规范联系起来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47]在这里我只探讨一种可能性,即以实用主义者的自然主义思想为基础将事实与规范联系起来。自然主义是一个有趣的选择,因为它旨在通过将事实、规范、价值与自然世界的知识联系起来,进而一并展开研究。[48]此外,自然主义理论提出了一种对事实的和规范性的问题进行联合研究的方法。考虑到法律研究的描述的和规范的成分是相互联系的,自然主义似乎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着更为宽广的理论基础。
自然主义可以指称不同的理论。尽管自然主义的主旨需要基于对客观世界实证性的研究,但实现主旨的方式非常不同。一方面,人们可能对规范的法律研究的整体价值持怀疑态度;[49]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认为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相互关联。[50]法律研究以实践为导向的特点,其重要性体现在能够为法学的内在观点留下空间,并在与实务界的争论中发挥作用。要做到这一点,作为一名法律研究者,能够采取一种规范的立场是很重要的。因此,在自然主义范围内,我将探讨实用主义所坚持的事实和规范相关性的问题。[51]
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自然主义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即认为人类不可避免地从事社会实践活动,而这种社会实践是规范性的。更具体地说,人类有目的的行动产生针对性实践,即实践所面向的理想或价值。[52]描述这种自然主义的一种方式是声称人类的社会性和目的性使理想导向的社会实践成为人类生活中自然产生的一部分。[53]法律就是这些以理想为导向的社会实践之一,如果没有其价值取向,就难以理解。因此,事实与价值(作为规范的一种形式)在法律中联系起来的一种方式是将其特性视为人们试图实现价值的一种自然而然的实践活动。除了规范的自然基础之外,这种关系也呈现另一种方式:规范的焦点也影响人们如何看待事实。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事实判断都是有偏见的,但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对事实的探究有着必然的选择性和目的性。这是因为所有的研究,无论是实用的还是科学的,都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由于这种共同的导向和方法,实践中的探究和理论上的探究只是略有区别,并不能完全分开。[54]正是因为我们认为一种情况或想法是有问题的,所以我们寻找有助于重建产生问题的条件以及问题产生的后果。就像一个理论框架,附加在问题上的价值为实证研究提供了背景。(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学术研究的事实和规范方面之间的重要联系就是对语境的需要(DelMar2016,第235页):[55]如果不探究实践中对这些价值的实质追求,即不了解价值运作的实际境况,我们就无法理解价值。